当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发表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第十九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提出的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牢牢把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这个主题,进一步坚定法院工作的政治方向。
人民法院高举伟大旗帜,最根本的要求就是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要坚定不移地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努力在司法思想、司法实践、司法作风等各方面真正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
人民法院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就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资本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的人民性,坚持司法为民,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能够得到最广大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就在于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能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忠实执行国家法律,实现党和人民的意志。实践证明,这个制度是优越的,是符合我国国情和人类发展进步方向的。我们要通过进一步改革完善,使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在改革过程中,我们既要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又要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的监督;既要加强队伍的职业化、正规化建设,又要坚持专群结合、依靠群众;既要遵循司法规律,继承优良传统,又要与时俱进,勇于创新。要让人民群众从我们承办的每一起案件、处理的每一起纠纷、接待的每一次申诉、化解的每一个矛盾中,感受到可靠的安全保障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人民法院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就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必然要求。要坚持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引法院工作,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法院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各级人民法院必须牢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为科学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必须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出发改进法院工作;必须从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入手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和谐稳定;必须用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必须在司法工作中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政绩考核体系。
人民法院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就要自觉接受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是我国法院工作的政治优势,也是我国司法机关与西方司法机关的本质区别。只有依靠党的领导这一政治优势,才能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全国法院的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要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承担起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不懈努力。
做好新时期的人民法院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让我们在党的十七大精神指引下,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统一思想,振奋精神,开拓创新,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