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队伍建设 -> 法官风采

为社会和谐稳定献忠诚

发布时间:2008-01-16 10:03:55


人物档案:刘春琦,男,49岁,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一级法官,现任巩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十余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千余件。其中,2005年结案138件;2006年结案146件;2007年结案180余件,无公诉机关抗诉案件,无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连续多年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巩义市直工委评为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2005年,被巩义市政法委评为严打斗争先进个人;在同年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被巩义市委作为有突出贡献的共产党员予以表彰。2006年,获我院优秀裁判文书评选第一名;被巩义市委、市政府授予先进工作者;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记个人三等功。

            严历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多年来,在持续进行的严打斗争中,刘春琦同志立场坚定,原则性强,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疾恶如仇,从不心慈手软,能依法从快、从重判处刑罚,震慑犯罪。2006年,在审理被告人赵某等人涉恶案件中。被告人赵某为获得非法利益,在社会上联络了一批刑满释放人员,在较长一段时间内,该犯罪团伙多次在巩义城乡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为非作歹,欺压百姓,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由于该案涉案人员多,作案次数多,被告人不认罪且气焰嚣张,加上老百姓的恐惧心理,致使本案在侦查阶段所收集的证据较为粗糙,多处证据存在瑕疵。为核实相关证据,刘春琦同志多次利用双休日的时间到案发地走访人民群众,排除了证据疑点。数罪并罚,一审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18年。被告人上诉后,经二审,上级法院维持原判。

    巩义市经济发达,早已跨入全国百强县的行列,但经济领域的犯罪也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迟滞了巩义市经济发展的步伐。刘春琦同志审理的被告人姜某贪污、受贿一案影响最大。该案的卷宗多达二十余本,其作案时间长、涉案金额大,被告人不认罪且有较复杂的社会背景和关系,其所委托的律师系河南省知名律师,巩义市社会各界对该案的审理给予了高度关注。真正审理好该案,难度相当大。能否公正无私地审理好本案,对承办人本身而言,无疑是一场严峻的考验。在对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刘春琦同志拒吃请、永不沾,刚直不阿,一身正气,顶住了来自方方面面的说情风。开庭审理本案时,正值暑期,他与院里其他同志乘车数百公里赶到杞县时,已近傍晚,吃了便饭,即与院领导同志一起商讨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对策,制订了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次日,他主持的庭审活动持续了九个多小时,紧张有序,繁而不乱,收到了预期效果。从一个侧面展示了我院法官的良好素质和形象,赢得了多方赞扬。为在法定审限内审结本案,他双休日到法院加班加点,没有空调,酷热难熬。他严格审查本案的每一个证据、每一组数据,力争将该案办成铁案。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姜某共计贪污公款591486.99元,经过他的严格把关,本案存在公诉机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后本院认定被告人姜某贪污数额为347080.37元。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20年。检察机关未抗诉;被告人以量刑重为由上诉后,经二审,上级法院维持原判。此案的成功审结,不仅打击了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也为巩义市经济持续、快速、高效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作用。

            化解矛盾,司法为民,为构建和谐平安社会做贡献

    刘春琦同志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成功率高。这与他坚持党的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方针和他具有热爱人民群众,关心人民群众疾苦的思想是分不开的。在康某交通肇事一案,该案属巩义市有史以来最大的交通肇事案,死亡二人、伤二十七人,被害方情绪激化,稍有不慎,就可能引起群体上访。受理本案后,他多次到市医院、中医院看望伤者,并与其家属促膝长谈,了解其想法和要求,还多次到被告人居住地和所在村委以及附带民事被告单位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后经反复协商,被告人康某陆续与二十七个死、伤者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总计赔付款高达六十五万余元,并已全部履行完毕。另有二位伤者因索要赔款数额过高等原因,未能与康某达成协议。而此时,被告人康某也确无赔付能力了。在该同志多次与被告单位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二位被害人亲属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和担保,时值腊月二十六,许多人都在购置年货,准备过春节了。为使本案仅余的二位被害人得到赔付款,刘春琦同志三天内连续乘车到位于郑州市内的被告单位做最后的努力,让他们能为受害的群众解决一些急需解决的实际困难。虽经历尽艰辛,结果却是无功而返。他经院领导同意后,立即冻结并划扣了被告单位在银行的存款二十余万元,最终使被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实现。真正做到了审理一案,稳定一片的要求。

            寓教于审,惩教结合,认真做好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刘春琦同志曾有十年时间从事中学教育工作的阅历,在我院又从事少年刑事审判工作十年。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始终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坚持做到以教为主,惩教结合。他结合少年犯主观恶性小、可塑性大的特点,经常深入到少年被告人所在的村委、街道、家庭、学校走访,了解少年被告人的生活环境、成长过程和性格特征,针对不同的情况,他将法庭作为课堂,从感化少年被告人入手,努力消除少年被告人的抵触情绪,增强彼此之间的信任感,选好突破口,教育少年被告人深刻反省自己的过失,使其充分认识到由于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自己的家庭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鼓励他们真诚悔罪,洗心改面,重塑人生。他在审理这些案件时,时时处处表现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他办案细心,在全院是出了名的。1998年,他审理了高某奸淫幼女一案。高某系陕北某县一山村的少年,因家境贫困,辍学后到巩义市打工。期间,高某与同乡老板的小女儿互有爱慕之心,且多次自愿发生性关系,导致该女怀孕。该老板在盛怒之余,向公安机关报案,高某被抓获。公诉机关以高某犯奸淫幼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该同志在审查该案的证据材料时,发现被害人的户籍证明系当地乡政府所出具,就是这样一个小小的疑点,刘春琦同志硬是抓住不放。后他与公安、检察院的同志一起到陕北进行了核查。果然,该女已满十四周岁。此户籍证明系被害人的亲属从所在乡政府开出的假证明。检察机关最终撤回起诉,从而避免了一起错案的发生。在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处理上,他坚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尽可能地对少年被告人较多地判处了缓刑,给其提供了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他所处理过的少年犯,有的已升入了高一级学校深造,有的已成为不少行业的技术骨干。他还经常深入到中小学校为学生上法制教育课,被巩义市教育局聘为兼职辅导员。刘春琦同志还撰写了较多法制教育稿件,并被媒体采用。弘扬了法制,教育了后人。

            勇挑重担,带病工作,发挥共产党员的模范作用

    近年来,由于公安机关多次开展专项严打整治活动,刑事案件居高不下,刑庭受理的各类刑事案件逐年增多,而办案人员仅有四人。有时,每个审判人员一周内就分了十几个案件。且刑事案件办案审限短,又不允许超审限办案。再加上人员调动的原因,刑庭新调进人员对刑事审判业务较为生疏,多数疑难、复杂案件都由刘春琦同志承办,其压力之大,可想而知。在困难和压力面前,他出于高度的事业心和极强的责任感,从不叫苦叫累,只讲奉献,不求回报。

    几年来,他早上班、晚下班,没有请过一天事假,很少歇过双休日,甚至在“五一”、“十一”长假和春节期间,也要到法院加上几天班,更不用说歇公休假了。

    2005年夏天,刘春琦同志在准备去山东省五莲县出差的头天晚上,因下楼梯踏空,不慎将右脚扭伤,整个脚都肿了,疼痛难忍。如果改期出差,案件将会超期,且已托熟人在郑州买好了火车票,如何是好?他让家属到药店买了瓶红花油和一盒跌打丸,即与院里其他同志一道乘车出发了。

    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因长时间超负荷的劳作,2006年秋天,刘春琦同志一度出现了颈椎疼痛,右胳膊发麻的病症,他却根本不当回事。家属和院领导同志都劝他休息几日,去看看病。他仅到医院测了测血压,一看正常,扭头就走,又投入到了紧张的刑事审判工作中。

            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量刑的科学化、规范化

    刘春琦同志能以科学的发展观指导自己的工作,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发展的现代司法理念,锐意进取,改革创新,在刑事审判的某些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长期以来,量刑不均衡,量刑不规范的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实务界乃至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热门话题。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在院主要领导同志的倡导下,刘春琦同志会同主管副院长、庭长、资深法官在较长时间内,在认真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一些多发性犯罪、有数额标准可依的财产型犯罪制订了量刑的基准,并结合量刑情节,制定了量刑的方法。其根本意义就在于对犯罪行为的处置上,要求达到罪与刑的相当和均衡。此举不仅为我院刑事法官科学量刑提供了依据,而且增强了刑事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为有效防止极个别法官滥用审判权,防止量刑失衡,防止相同案件事实和情节在同一个法院、不同的合议庭之间出现较大差别的判决结果起到了积极作用。从而避免了当事人、社会公众对法官、审判机关乃至法律产生的质疑。与此同时,刘春琦同志还十分注意个案量刑的特殊性和合理性,做到量刑规范化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和谐与统一。经过几年来的运行,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应良好。

    “在位一天,就要谋其政;当一天和尚,就要将钟撞响!”他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2788843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