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为民是指一切司法活动应着眼于国民的利益。其中的司法既包括狭义上的"司法",也包括广义上的"司法",前者仅指审判活动,后者还含盖侦查及检察活动,在此笔者仅就狭义上的司法为民的宗旨应体现在审判活动中予以论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这是司法为民的法律依据,同时司法为民脱胎于十六大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衍化而来,是法官及其相关辅助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最新阐释。
司法为民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本质要求,是"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检验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新尺度,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新要求,是人民法院司法传统的新发展,是对人民法院工作职责和任务的新概括。司法为民的本质特征决定了人民法官必须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必须坚持做到情为民为所系,无论是裁判案件,还是调处纠纷,始终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始终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崇高目标和根本宗旨,必须坚持做到权为民所用,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必须坚持做到利为民所谋,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切实加强各项审判工作。司法为民和公正与效率有着辩证统一的关系。前者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根本目的,后者是落实司法为民的最佳途径。审判活动是司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又是司法为民的有效载体,因而只有也只有在审判活动中实现了公正与效率,才能说真正地、根本地、全面地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
影响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因素有很多,即1、体制上因素;2、人员素质因素;3、诉讼制度上的因素;4、其它因素。体制上因素作者在此不予论述,而其中人员因素、诉讼制度因素做为法院内部因素与实现公正、提高效率、体现司法为民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而诉讼制度包括庭前准备、开庭审理以及开庭后的一些辅助性审判活动,其中的开庭审判是审判活动的中心环节,因而开庭审理的成功与否直接决定了公正与效率的实现程度,然而在现实的审判实践中,主要受法官素质低下、司法理念落后等诸多因素制约存在以下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体现司法为民的现象。1、有些法官庭前准备不足,特别是未依法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义务,主要是举证权利义务,不能有效地进行证据交换,固定证据,归纳争议焦点;2、庭审水平低,有些合议庭及独任审判员不能依法有效地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不能很好地从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力方面决定证据的采信与否,导致不能准确全面地认定案件的法律事实;3、部分法官法学底蕴浅,法理涵养薄,法律素质低,法律条文生,从而使其不能依法及时地做出裁判,特别是当庭宣判率低甚至根本上无当庭宣判,有的裁判文书说理不透,;4、以上3种现象相互交织在一起,形成以下后果,诱发腐败裁判不公,效率低下,当事人难以服判,或是口服心不服;裁判文书难以或不能执行;法官的尊严受到损害,法官的公信力难以确立,法律的权威难已显现,最终导致了司法为民的宗旨不能很好地体现在审判活动中。
要使司法为民的宗旨充分地体现公正审判活动中,固然要从多方面入手,多方法管理,多环节把关,包括从人事、财政、职级、待遇等方面入手,从政治、思想、法律、文化、教育等方面管理,从立案、开庭、裁判、执行等环节把关,但笔者认为公开开庭审理,提高当庭宣判率则是实现公正、提高效率、体现司法为民的中心环节、重中之重,然而由于有些法官因多种因素的影响对公开开庭审理、提高当庭审判率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加之法律规定欠详,法院管理疏漏等原因,没有把公开开庭审理,提高当庭宣判率很好地落实地落实到审判实践中。笔者认为公开开庭做为实现公正的平台,当庭宣判做为提高效率的杠杆,法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必须将其打造完美,这样可以产生以下效果,1、促使法官坚持不懈地学习,提其庭审与裁判水平,对一些不学习者则是斧底抽薪;2、做好庭前准备工作,为公开开庭打下良好的基础,为及时裁判创造条件;3、使优秀法官的风采予以展示,使一般法官的弱点予以曝光;4、这样的平台使法官免遭不必要的误解;5、使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 得明明白白;6、使法官的自由裁判权受到必要的限制,减少了法官不廉政的机会。7、真正地树立起法官、法院的权威,使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固若金汤,牢不可破。
总之,在审判活动中,只有打造完美的公开开庭审理的平台与提高当庭审判率的杠杆,特别是组织好庭审观摩活动,裁判文书评比活动,不但要评出出色的庭审及裁判文书,还要评比出末几位的庭审及裁判文书,让法官产生紧迫感,压力感,荣辱感 ,才能促使法官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提高庭审水平,才会实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形象公正;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可能快地结案,才会提高诉讼效率,并从整体上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
编辑:李京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