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作为非监禁性强制措施,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同时,部分案件在起诉至法院前,在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中存在需要进一步规范的地方。
一、适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中存在的问题
(一)少数被告人适用非监禁性强制措施不当。部分被告人个人主观恶性较大,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且不符合适用非监禁性强制措施的其他条件。
(二)个别被告人在采取非监禁性强制措施期间失控。少数被告人在被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不能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自觉履行报告义务,不经批准擅自离开住所,甚至长期外出务工。对司法机关的传讯,不能做到随传随到,个别被告人根本传唤不到,甚至下落不明。
(三)部分保证人不能积极履行法律义务。个别保证人系被告人近亲属,感情上袒护被告人,加之缺乏法律意识,不能、不愿积极履行保证人义务,甚至帮助被告人逃避责任追究,加大了通知被告人到庭的难度。
(四)少数案件采取强制措施失衡。同一起犯罪事实中,情节相同的、个人基本情况相同的不同犯罪嫌疑人有的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有的实施逮捕,适用强制措施不统一,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二、适用强制措施不当引发的不良后果
适用强制措施不当虽然在刑事侦察、起诉、审判工作中所占比重不大,但直接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并产生了诸多不良影响,需要引起重视。
(一)强制措施不当妨碍了诉讼活动。由于被告人失控脱管,保证人不积极履行法定义务,部分案件被告人经多次通知不到庭,甚至传唤不到,影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强制措施不当影响了司法效率。对不适合采取非监禁性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在审理阶段变更强制措施,按照诉讼法规定,法院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逮捕,然后通知被告人到庭,并交付公安机关执行,造成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投入,影响了司法效率。特别是个别被告人通知不到庭,更是增加了诉讼活动进展难度。
(三)强制措施不当损害了司法权威。对部分社会危害性大、主观恶性明显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如果不予监禁,或对犯罪情节相同的被告人部分羁押,部分取保候审,社会群众难以理解,有损司法公正和权威。如果在审理阶段变更强制措施,公、检、法三机关在适用强制措施上的不一致,容易引发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合理怀疑,并对法院产生对立情绪,甚至到法院缠访、闹访。
三、关于适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建议
针对我市在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中存在的以上问题,我院有如下建议:
(一)适用非监禁性强制措施应依法严格掌握。对于那些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较大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要慎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除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把握外,我院建议对下列被告人不适宜采取非监禁性强制措施:(1)累犯或者有犯罪前科的;(2)曾经有逃避侦查、起诉、审判行为的;(3)可能对被害人、证人、检举人及其亲属的人身、财产进行侵害的;(4)流窜作案的;(5)住址、身份不明的;(6)可能逃跑、自杀或继续犯罪的;(7)主观恶意明显的,如涉嫌抢劫、寻衅滋事等犯罪的;(8)社会危害性大的;(9)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未解决的;(10)其他不适宜非监禁性强制措施的。
(二)加强对采取非监禁性强制措施的嫌疑人的管理。对于故意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其它妨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依照法律规定没收保证金,或责令具结悔过,情节严重的及时变更强制措施,逮捕收监,保证诉讼活动顺利开展。
(三)适用非监禁性强制措施尽可能采取保证金保证。在办理保证时,尽可能采取保证金保证方式,促使被告人积极履行诉讼义务,配合司法机关诉讼活动,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证金随案件移送,如果被告人无违反诉讼法规定的,由法院在结案后退还。
(四)加强对保证人的教育和引导。适用保证人保证的,在办理保证手续时,要加强对保证人的教育和引导,使其明确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切实落实保证责任,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五)坚持严格依法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及时变更措施,统一适用非监禁性强制措施的标准,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树立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