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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 尽量做到同案同判

  发布时间:2008-03-12 09:27:58


    中国法院网讯   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邵文虹做客中国法院网与网友在线交流,在谈到同案不同判的问题,邵文虹说,要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审判中的指导作用,尽量能够做到同案同判,但是同案同判也是相对的,适用法律上存在差别,只要人民法院在判决中给予充足的说理,并且向社会公开就应当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据了解,邵文虹从事了多年“统一司法标准”的研究工作,她认为因为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诉讼纠纷复杂多样,所以在个别地方法院的确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为了及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所以要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审判中的指导作用。

    但同时,邵文虹强调世界上也几乎不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法律总是抽象的,具有一般性,否则就无法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同案同判也是相对的。特别是,我国国情各地情况差别较大,立法相对来说具有更大的原则性。就比如我国的法律在刑法许多条文中都设置了数额较大,比如说盗窃罪,盗窃数额较大都应当如何量刑,做这样的规定,盗窃罪的判刑标准在各个省规定也不完全一样,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数额较大可以是500元到2000元的幅度,数额巨大是5000元到2万元的量刑幅度,所以在有的省盗窃5000元就属于数额巨大了,但是在另外的省要盗窃2万元才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罪。另外,比如说毒品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在云南、广东等地也存在差别,因此不可能绝对的同案同判。这些适用法律上的差别,只要人民法院在判决中给予充足的说理,并且向社会公开就应当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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