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王彤新(均系化名)诉被告段乐山兄弟三人和母亲杨娟相邻关系纠纷案,法院判令被告段乐山将其门前村道垫高部分及围墙拆除,恢复原告王彤新道路通行。并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
回家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是多么简单与轻松的事情,但是本案的原告家住巩义市回郭镇的王彤新家门口前的村道近年来却多次被设置障碍,阻挡通行。后来邻居又私自把门口前的村道加高两米,加高后的路面比王彤新家还要高出一米。致使家中雨水无法排出,出行不畅。更甚的是,2007年9月份,邻居又跨过村道,在王彤新家一侧修砌一道围墙,彻底堵住了他回家的路。“回家难,难于上青天”无奈之下将自己的邻居四口诉至法庭。
而本案的被告人却称,房子是段乐山的,无论其将门前的村道加高并在原告家一侧修建围墙,均是个人行为。与母亲和两个弟弟无关。段乐山称自己不是故意阻挡原告通行。之所以在门前村道外砌墙,是出于安全考虑,同时也能防止水往原告门前流。
法院审理后认为,巩义市回郭镇柏峪村委在1999年作出的关于原告调整大门出路的村组规划决定,已经同意原告王彤新出行走其宅基北侧村道。并明确该村道属集体所有,路宽4米。据此原告从其宅基北侧村道上通行,应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随意阻挡。本案中从有利于原告与被告生产、生活的角度考虑,拆除后村道的路面以与原告家门前的路面持平为宜。被告人的母亲和两个弟弟仅是在被告修建房屋及抬高村道的过程中,给予过被告段乐山劳务帮助。与本案无直接厉害关系,故原告要求上述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