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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当儿戏 拒不执行被拘役

  发布时间:2008-05-19 09:42:44


    我院执行局在执行巩义市夹津口供销合作社申请执行韩某借款一案中,发现韩某在2004年底,将我院在同年6月查封其的住房一套撕掉封条并更换门锁,予以居住,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与公安、检察机关联系,启动刑事程序。近日,我院对韩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二年。

    经查明:2002年2月,被告人韩某在任巩义市恒业矿产建材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向巩义市夹津口供销合作社借款179554.24元,后被告人韩某未归还该借款。巩义市夹津口供销合作社向本院提出民事诉讼后,本院于2003年8月25日判决被告人韩某返还巩义市夹津口供销合作社借款179554.24元。被告人韩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但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2003年12月30日,郑州中院作出终审裁定按被告人韩某自动撤诉处理。之后,被告人韩某未自觉履行本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巩义市夹津口供销合作社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对本院做出的查封裁定和查封行为予以抗拒,致使本院已生效判决书未能执行终结。

    我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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