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执行二庭执结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该起案件的承办干警三下许昌,出具四份裁定,做了大量的工作,使案件得以执结,他们以自己的行为默默践行着司法为民的理念。
2007年2月5日,杞县陈景芬的丈夫郭绍义驾驶面包车与巩义市曹明春驾驶的大货车相撞,郭绍义当场死亡,留下了四个年幼的孩子、年老的老母和体弱多病的妻子。判决书依法判令曹明春赔偿六个权利人各项损失五万余元,许昌正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07年9月,陈景芬等六人申请执行曹明春和许昌正通运输有限公司。执行二庭的张红兴同志接到此案的当天就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正通公司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并于次日到曹明春家中,而曹明春在事故发生后即躲避在外。张红兴同志面对一个被执行人避而不见、一个被执行人置之不理的情况积极寻找执行线索,得知曹明春在另一起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履行完义务后还有8000元的保证金,即制作1号裁定书,将8000元扣划,支付给了本案申请人,稳定了申请人的情绪。其后又制作了2号裁定书,查封冻结曹明春相当价值的财产。但通过多方查找未找到曹明春其它财产线索。张红兴同志决定从另一被执行人正通公司寻找执行时机,他首先制作3号裁定书,查封冻结正通公司相当价值的财产,2007年11月13日,执行局副局长兼执行二庭庭长刘晓红带领张红兴等同志早上6点出发赶往许昌,到许昌后,按判决书地址查找正通公司,但只看到一家批发床上用品的商店,在附近一家一家查找询问,仍没有该公司的踪迹,后到工商局和行政审批中心,但因网络故障未能查寻到正通公司的相关资料。到许昌县人民银行查找正通公司的银行账号,也因银行方面的原因未能查到。他们带着最后一线希望来到许昌县农行,结果正通公司在许昌县没有开户。刘晓红、张红兴等几个同志在许昌市和许昌县的大街小巷奔波了一整天,但结果却不尽人意,只好返回巩义。这时陈景芬带着一个女儿已来到执行局,称自己如果今天拿不到钱,就在白天在巩义打工,晚上宿在执行局门口。张红兴同志不顾劳累,将执行情况详细告知当事人,并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取得了当事人的谅解。打发走了当事人,张红兴同志并没有因为未找到执行线索而懈怠,他利用网络,查找与正通公司相关的蛛丝马迹;,还通过保险公司查找大货车的保险线索。最终查到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许昌县分公司投保的线索。了解了该车投保情况,又查找了相关法律依据,张红兴同志迅速制作4号裁定书,提取了正通公司为该车所投保应得的保险费。2008年3月11日,刘晓红、张红兴等几位同志再次来到许昌,向保险公司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将查到的正通公司有20000余元的银行账户冻结。并经过努力找到了正通公司,将有关手续进行了送达。后经过几方接触协商,对该案有了初步解决方案。4月14日,张红兴等同志三下许昌,将申请人,正通公司,保险公司等各方召集在一起进行协商,几方意见终于达成一致,赔偿款分文不少交到了申请人手中。
正是有了刘晓红、张红兴等同志的辛勤付出,才使这起案件几经波折而最终得到解决,也把一起信访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