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证据的效力往往决定着一个案件的输赢。因此,证据可以说是一个案件的重中之重。那么,作为一名法官如何引导和规范当事人举证,既能使当事人胜败皆服,又能使案件公正、高效的审结呢?巩义市法院张云鹏认为:
一、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
建议法官在开庭前应当给双方当事人安排调解,然后根据双方争议的大小给双方规定合理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应定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届满。理由如下:1、由于大部分民事案件案情简单,法律关系单一,没有必要进行庭前证据交换。2、由于大部分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法律知识淡薄且不聘请律师,因此,大部分当事人不知道举证规则,即使法官规定了举证期限,他们也视而不见,证据往往在开庭时才向法庭递交,导致法官定的举证期限形同虚设,起不到应有的作用。鉴于以上两种原因,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举证最好与开庭同时进行,且举证期限定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届满。
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
建议法官应当在开庭前先安排一个质证庭,举证期限定在质证庭开始前。理由如下:1、这类案件大多证据繁杂,先开质证庭有利于法官总结案件争议的焦点。2、有利于法官理清思路,保证了第二次开庭的质量,做到有的放矢。3、质证庭开后,当事人再向法庭递交的证据法官就可以不再采信,可以有效的阻止当事人无休止的举证。4、能够保证案件迅速地审结。
编辑:李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