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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案件应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2005-06-09 10:09:17


    在民商事审判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类案件,原告凭一张被告给原告亲笔写的欠条起诉原告。可庭审中被告对欠条不予认可,不承认是自己书写。碰到这类案件时,应由原告举证还是由被告举证,法官们各执己见,意见不一。审判实践中,有的让原告负举证责任,有的让被告负举证责任。笔者认为:应由被告负举证责任。理由如下:

    一、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这一规定的立法精神和我国实体法中有关法律事实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是:凡提出某种实体权利请求或要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以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不存在为由,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应当对存在阻碍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在此案件中,原告已凭欠条向被告主张了实体权利,而被告以欠条不是自己所写为由反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被告应对其反驳的理由负举证责任。

    二、从举证责任分担的立法本意出发,应由哪方负举证责任,主要看此证据哪方更容易举证。在此类案件中,要被告拿出证明不是自己书写的证据显然比原告容易得多,因此,由被告举证更为合理。另外,在遇到诉讼 时被告已死亡或其它不能再进行书写的情况下,如果让原告证明欠条就是被告所写,势比登天还难。在这种情况下,让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负举证责任倒相对容易。因为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对被告较为熟悉,可以找到被告以前的笔迹进行笔迹鉴定,是否被告书写便不辨自明。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书证原件或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从这一条可以看出,原告提出欠条原件后,被告提出异议的,应提供相关证据,因此,对于此类案件被告应负举证责任也从法律规定中找到了印证。

    综上所述,在民商事审判中,此类案件由被告负举证责任,更符合举证责任分担的立法本意,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李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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