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文化》系列之五
审 判 篇
树立现代司法理念 确保公正与效率实现
中国加入WTO之后,全社会对司法文明给予了更多关注,司法改革的呼声也日益高涨。与此相适应,以贯彻现代司法理念为核心的人民法院的改革步伐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推进。审理和判决案件,是法官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的重要体现。通过案件的审判实现公正与效率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这一切都必须以新思想、新理念、新思维为前提,以现代司法理念为先导。本文仅对法官应具备的司法理念进行初步探讨。
一、司法理念的概念及其意义
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行的理论基础和主导价值观,也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对司法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司法理念作为司法实践的指南和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基础,是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实践的各种因素中占有重要位置。
司法理念是每名法官在自己的世界观、价值观和学识水平等基础上,对法律制度综合的,原则的理性感知。实践中,由于法官在学历、经历、年龄等方面的差异,会导致其在司法理念上的差异。这种差异体现在审案上,就会对同一案件的事实作出不同的认定,法律适用和裁决也会有所不同。特别是在遇到法律空白、法律滞后、法律冲突的情况时,法官的司法理念将会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所以,司法理念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极其突出。它对于是否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说,司法理念对于司法权威的树立有着不可替代的决定性作用。
二、传统司法理念的弊端
现代司法理念是在传统司法理念的基础上、经过继承和创新而发展起来的,其中既有肯定,又有否定。如果没有传统的司法理念,崭新的现代司法理念就不可能诞生。传统的司法理念对我国的司法实践起到了历史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对我们今天司法制度的建立是有贡献的。但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来分析,传统的司法理念确实存在着许多我们必须予以否定的弊端和危害。这些弊端和危害在审判工作中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重实体、轻程序。许多审判人员认为只要实体裁判正确就行,程序是否合法并不重要。这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有表现,如不保障当事人的答辩权,在答辩期内未经当事人同意就开庭审理;拒收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收材料时不给当事人出具收据;对所收案卷材料不妥善保管,甚至出现材料遗失的现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让当事人充分质证和陈述,随意粗暴打断当事人的发言;对当事人存在异议的鉴定结论不进行必要的调查和质证,一掩而过;案件开庭审理前不予公告;对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所述事实和理由在判决书中不予理睬,仅凭自己的判断定案;对当事人提出的反诉不予受理也无书面答复等等。
造成重实体、轻程序、忽视或不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因,首先是存在法官对诉讼程序的主导意识过强,其次存在着审判中主要侧重 法官办案,而在诉讼法的适用上,诉讼法所包含的公平、高效、透明的精神未作为法官的正当程序理念确立起来。
二是法院主动干预过多,具有较强的行政机关行为和特点。司法权的本质在于其公平性、中立性、公正性、被动性和终极性,应是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但在现机制下的人民法院,更象是行政机关的附属部门,其工作布置基本是按行政机关的一套进行的。有些事还必须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去做,如参加与法院工作无关的会议,未经起诉就让法院提前介入重大案件或纠纷的处理,把法院作为保护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工具。这样,司法审判机关就成了地地道道的“地方法院”,成了偏袒本地当事人保护伞,其结果是亵渎了司法的公正与权威性,导致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这种审判机关与行政机关职能混杂的状况,对我国人民法院的建设确实带来了极大危害。究其原因,归根结底还是司法理念上的问题。
三、法官应具备的现代司法理念
近几年,在现代司法理念的影响下,人民法院逐步进行了多项改革,如把法官制服由准军事化服装改变为法官袍服和西服式制服并佩戴胸徽;把庭审方式由纠问式改变为抗辩式;把审判运行由内部封闭改变为公开透明;把管理模式逐渐由行政化改变为司法化;把审判权力由集中改变为分权制约等,都给法院的审判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这一切都说明,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人民法院要适应新时代、新形势的需要,就必须更新思想,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大胆进行改革创新。作为法院审判工作主体的法官,必须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司法理念更新作为提高自身素质的首要任务,强化学习,在审判实践中逐步树立公正、中立、独立、透明、平等等现代司法理念。
(一)公正理念
公正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这是司法的灵魂。实体公正就是要做到矫正公正,使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救助,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权利面前人人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程序法上所规定的各种规则、庭审规则、必要的时间限制以及方法步骤安排,限制了法官在司法决策中的专断,有利于法官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程序是游戏规则,只有依据程序进行的诉讼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诉讼。如果法官在审判时忽视了严格的程序,则会使当事人对案审结果的公正性失去信心。一些严重违犯程序的行为如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即使裁判结果是正确的,公正的,也损害了司法制度的公正性。有一些超过法定期限审结的案件,虽然最终结果也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但这种迟来的公正是在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基础上的公正,从根本上说还是不公正的。这个问题的出现,主要是法官效率理念上的问题。形象公正,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具体的司法活动在社会上树立起来的公正形象,主要包括中立形象、被动形象和权威形象。被动形象是指法院不应主动介入各种纠纷。这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立法权的显著区别之一,对消除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具有重要的作用。法官的权威形象实际上是司法的地位和权威相一致的,其落脚点是裁判的权威性。它对于树立法官本人和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意义重大。
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应在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中的被动形象方面下功夫。在确保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法规定的各项诉讼权利的同时,我们应当对一些因规定不具体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忽视或不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做法制定相应的规则,以防止审判权力的滥用,保证程序公正。在被动形象方面,我们要坚持不告不理的原则,不提前介入重大案件或纠纷,禁止法官本人利用关系联系案源,限制法官上门服务,为某类企业保驾护航。因为这样做就会影响公正原则的体现。
(二)中立理念
中立,就是要求法官严格居中裁判,始终保持法治天平的不偏不倚。法官作为诉讼程序各个环节的运行者,必须达到超然物外、物我两忘,抛弃自己的直觉,做到眼中只有证据和法律。香港终审法院门口的一手持天平、一手持剑的正义女神双眼被蒙住,其寓意即在此。因为眼睛容易带来错觉和先入为主,而兼听则明。法官应对所有站在审判台前的人的美丑胖瘦、财富多寡、衣着仪貌、气质高低等,全都视而不见。具体到每个法官,应强调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法官接到案件后,不应再与当事人接触。因为法官如果和一方当事人接触,易使对方当事人产生不公平的感觉,法官的中立就无从谈起。要避免这种情况,除法官严以律己外,应该实行办公区与审判区的分离和法官助理制度,对法官与当事人的接触给予程序上的限制。二是在庭审阶段,法官必须坚持居中裁判的理念,按诉讼法的规范,以诉讼参与人为主体,围绕案件事实、争执焦点、是非责任、适用法律等问题,主持当事人进行诉讼言辞对抗、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和公开认证,从而解决讼争。庭审过程中,由于有的法官还未从纠问式的审判模式中摆脱出来,常常会出现在当事人陈述意见时、法官粗暴打断当事人发言的情况。这就会使当事人对法官的中立产生质疑,认为法官带有偏见、袒护对方,从而损害法官的中立形象。
(三)独立理念
独立,就是要求法官忠于法律,排除干扰,独立办案,依法裁决。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法官都不可能生活在真空中,对案件审理的形形色色干预是一种难以消除的社会现象。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崇尚权力的国度里,法官从来就没有有效摆脱过来自各种社会权力、传统人治思想、民众非讼意识等方面的影响和干预,独立办案的意识也从没有在法官的脑海中扎下生命之根。办案过程中,小到庭长院长的干预、大到行政权力的各种干预随时都会发生,如果法官没有独立办案的意识,公正将如何实现呢!面对这种情况,作为一名法官应该牢牢树立独立理念,正确处理好各种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排除干扰,依法进行裁决。
在独立办案中,每个法官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①要运用法律程序方面的相关规定来消除干预,如回避制度、合议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等。②把依法裁判作为唯一选择,把保证从程序到实体的合法作为实现自身价值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佳途径。③充分发挥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能够充分说理且水准较高的裁判文书对排除各种干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透明理念
透明,就是审判过程要始终处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整个诉讼过程应该都是透明的。这也叫作阳光下的审判。如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讼参与人有权查阅案卷材料,开庭公告,允许对案件进行旁听等规定,都是透明理念在诉讼过程中的体现。但是,在实际审案过程中,有些法官并未真正树立起透明的司法理念,剥夺了诉讼参与人合法的诉讼权利,有的甚至还人为地以种种理由拒绝诉讼参与人翻阅案卷材料,开庭也不予公告等等。而对案件的旁听作为公开审判的一个要求,长期以来则没有一项制度予以规定。这些问题都对透明办案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其实,我们完全可以经过一定的审查程序来发放旁听证,使整个庭审过程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还可以通过建立网络系统,将法院的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布,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实行阳光下的审判,加大公众监督的广度和力度,将会促使法官注意自己在各方面的修养,提高综合素质,加快现代司法理念普及的步伐。
(五)平等理念
平等,就是同样的适用法律,对当事人给予平等保护。它是日常社会生活中人们最常见也最熟知的理念。我国入世后,这个理念显的尤为重要。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它要求法官 一是要像排球裁判一样严守中立地位,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而不能像足球裁判那样满场奔跑。平等理念的核心就是对涉案当事人要绝对对等公平,不偏不倚。它对靠“人情”、“关系”、“权力”等干预办案的因素具有无可争议的排异性。
现代司法理念的树立是个漫长的过程 ,受着许多因素的制约。随着司法改革进程的加快,培养、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已成为我们急迫要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对此,我们每个法官都必须去认真深思,去认真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