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简介 -> 规章制度

巩义市人民法院关于严禁本院工作人员过问职务外案件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8-07-10 15:58:43


    为保证法官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禁本院工作人员过问职务外案件的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工作人员包括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及聘任人员。本规定所称的过问案件是指本院工作人员超越职权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探案情,妨碍依法审判,干扰公正办案的违纪行为。

    第二条  非因履行职务需要,本院工作人员不得过问非本人主管、本业务庭或本合议庭承办,与本人职权无关的案件。非审判业务部门人员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过问案件。

    第三条  以下情形属过问职务外案件:

    (一)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亲友或其他人员的请托过问案件的办理情况;

    (二)以受托人的身份宴请办案法官;

    (三)为案件当事人疏通说情,转送钱物;

    (四)鼓动当事人以信访等形式向承办法官施加压力;

    (五)以其他形式干预或影响法官依法履行职务。

    第四条  严禁承办法官向除院长、主管副院长、庭长、主管副庭长、合议庭成员以外的其他人泄露案件情况。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需要了解非本人主管或承办的案件情况,需经案件主管副院长同意,到监察室登记备案,并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第六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成员讨论案件时,有案外因素的应主动说明,以便公正审理案件。发现本院工作人员过问职务外案件的,应当向监察室报告。

    第七条  严禁本院工作人员过问除交叉执行外其他法院办理的案件,严禁到上级法院为案件当事人说情。

    第八条  本院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过问职务外案件,干预案件审理、执行的,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 处分;过问职务外案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当事人或请托人的钱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导致案件拖延审理、裁判错误、执行不力或措施不当的;

    (三)引发当事人信访的;

    (四)被上级部门或监督部门立案查处的;

    (五)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六)已经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仍不改正的;

    (七)造成其它严重影响的。

    第九条  聘任制工作人员过问案件、干扰办案的,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监察、案件评查、督查部门可以依照职责和规定程序对有关案件进行监督检查,要求承办法官及庭室说明案情。

    第十一条  本院监察室是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部门,受理群众举报,依照职责和规定程序对违反规定人员进行调查、处理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二条  明知法官违反上述规定而包庇袒护的,或者对举报不及时查处、纠正的,追究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2788301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