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密切人民法院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努力实践司法为民宗旨,及时发现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改进审判执行工作作风,确保司法公正,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院长接待日时间:每周星期三上午九点至十二点。
第二条 接待地点:本院大门东信访接待室或办公审判综合大楼一楼西侧信访接待室。
第三条 院长接待日由院长或值周副院长、执行局一名副局长集体接待,审务涉诉管理中心负责安排。
第四条 院长接待日接待来访的范围:
1、群众反映本院在立案、审理、执行过程中违反程序法的问题;
2、群众反映本院违反规定乱收费的问题;
3、群众反映本院干警在执法过程中有不文明执法的行为;
4、群众反映本院干警在审判工作中违反审判纪律,吃请受礼,徇私枉法,执法不公的问题;
5、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
第五条 对院长接待日接待的来访事项,除即时处理的以外,由审务涉诉管理中心负责登记,按照接访院长的指示交由有关庭室落实办理。
第六条 对不属于人民法院职责范围的来访事项,应由审务涉诉管理中心向来访人指明受理单位;或者在来访接待的五日内,将来访事项移送责任归属单位处理,并告知来访人。
第七条 对法律咨询和其他一般性问题,由审务涉诉管理中心直接答复来访人。
第八条 对反复申诉的,由审务涉诉管理中心进行说服教育,作好服判息诉工作;对无理缠诉、吵闹、扰乱办公秩序的,应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
第九条 对于已接待并给予答复的来访人员,不予再次接待,由审务涉诉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