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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人民法院信访案件听证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08-01-10 16:05:26


    为提高涉法信访案件的办理质量与效率,切实解决“告状难”、“申诉难”、“执行难”、“纠错难”等问题,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政法委员会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听证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院涉诉信访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听证工作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以群众满意为标准。通过公开案情、公开诉求、公开办案过程、公开处理结果,有信访人、利害关系人、办案部门充分表达意见、质证辩论,确保信访处理决定的公平公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办案部门公正执法,促使信访人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群众满意。

涉法涉诉信访听证工作遵循合理合法合情、公开公正公平、及时高效便民、人民群众满意的原则。

    第二条 下列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进行听证:

    (一)有重大立案、执行、再审争议的信访案件;

    (二)信访人对本院作出的裁判结果或处理决定不服,要求举行听证的;

    (三)本院和上级法院经多次复查,认为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得当,信访人仍不息诉罢访的;

    (四)上访老户、重信重访、赴省进京集体访、重复越级访的;

    (五)案情复杂、适用法律较为困难以及法律程序已经进行完,法律手段已经穷尽,当事人仍不息诉罢访的;

    (六)涉及人数多、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有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访或越级访的;

    (七)本院认为属信访人无理访和缠访闹访的;

    (八)因违法审判(执行)可能导致本院赔偿的信访案件;

    (九)本院或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 下列信访案件不予听证:

    (一)本院正在依法审理的案件;

    (二)上级法院正在依法审理或已做出终审裁判的案件;(三)提级执行、受委托执行的案件;

    (四)信访人(申诉人)不同意听证的案件;

    (五)其他不予听证的案件。

    第四条 下列信访案件不适宜进行公开听证: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案件;

    (二)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商业秘密的案件;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四)其他不宜公开听证的案件。

    第五条 听证可以在本院、信访当事人居住地、案件发生地或其他认为适宜举行听证的地点举行。

    第六条 听证参加人员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员、信访人、利害关系人、证人、案件承办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法律专家、律师和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基层组织负责人、群众代表。信访人可委托代理人共同参加,但本人必须亲自参加。涉诉信访案件责任人(承办人)如无正当理由必须参加。群众代表从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村组有一定社会影响、公道正派的人员中产生。

前款的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信访人或信访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关联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 听证应组织评议委员会,负责监督听证过程、审查听证记录、会同本院作出听证决定。评议委员会一般由听证主持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和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基层组织负责人、群众代表组成。群众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30%。

    第八条 凡与涉诉信访案件有事实上或法律上关系的原案件承办人员及其他可能对听证结果的合法公正性产生影响的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不得参加评议委员会。

    第九条 涉诉信访案件的责任部门在受理涉诉信访案件后15日内指定专人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报告。认为符合本规程第二条规定的,提出听证建议,报主管副院长审批。

    第十条 决定进行听证的涉诉信访案件,责任部门应当在5日以内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一)在听证活动7日以前告知信访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内容和参加人员。告知当事人有放弃听证、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陈述申辩质证等权利。

    (二)拟制听证提纲(内容包括:听证程序、听证的主要问题、对有关人员的询问要点等);

    (三)布置听证场地、坐席等;

    (四)确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听证记录。

审务涉诉管理中心对前款第(一)至(三)项活动应予以配合,责任部门应向审务涉诉管理中心提供听证会的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听证活动开始前,由审务涉诉管理中心负责核实参加听证的人员到场情况。人员全部到场后,由记录人宣读听证人员须知:  

    (一)参加听证的人员必须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严格按照规定的顺序发言;

    (二)不得随意打断对方发言,不得进行辱骂和人身攻击;

    (三)一律关闭通讯工具,不得随意走动或提前退场;

    (四)未经准许,不得对听证活动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二条 听证活动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宣布听证案由、介绍信访人员及其他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二)介绍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情况,征询信访人是否申请回避;

    (三)听证主持人核对并介绍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告知权利和义务,宣布评议委员会组成人员。

    (四)宣布听证活动开始,首先由信访人陈述意见,然后由责任人(案件承办人)、责任部门负责人、其他关系人依次分别陈述意见;

    (五)由主持人归纳各方意见(争议焦点)后,有关各方再依次作出有针对性发言;

    (六)信访人作最后陈述;

    (七)宣布听证结束。

    在听证过程中,主持人要注意对信访人进行说服引导,防止出现过激言行;主持人可以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对有关人员的不适当发言予以制止。

第十三条 记录人应就听证活动的全过程作如实记录,当场交信访人(信访人对听证记录不能辩认的,由记录人员予以宣读)及其他参加听证的人员复核检验后逐人签名。必要时,可对听证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可按一定程序进行公开报道。

    第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由主管副院长召集责任部门有关人员,对涉诉信访案件进行评查合议,写出评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于次周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就听证案件作出决定的,责任部门应在10日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成立,办理相应的立案、决定再审、中止执行等法律手续,并告知信访人,让信访人签署意见;

    (二)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不成立,由主管副院长和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向信访人答疑,并制作答疑笔录,由信访人签署意见;

    (三)将制作的审查报告(一式五份),连同告知笔录、答疑笔录等相关资料报审务涉诉管理中心;

    (四)信访人若没有证据证明听证违反有关规定又不能提供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的,但又不同意在答疑笔录上签署意见的,应及时提交研究,作出信访终结决定。

    第十六条 不予或不适宜公开听证的案件,不公开公布听证结果。

    第十七条 上级批转督办的信访听证案件,由审务涉诉管理中心负责统一上报。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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