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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人民法院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8-01-10 16:10:03


    第一条 为了强化审判、执行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法院裁判的公信力, 树立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帮助当事人正确、全面理解人民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合法性,自觉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和上访,根据省高院建立判后答疑制度的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判后答疑是指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提出异议、疑问的,由作出裁决的法官或者其他审判、执行人员针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就裁判有关的程序适用、事实认定、裁判理由及文意等向当事人的解释、答复、说明,以使当事人正确、全面理解人民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合理性,明白法理,消除疑虑,自觉接受人民法院裁判、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义务的活动。

    第三条 答疑的范围是指本院对案件作出的各类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

    第四条 判后答疑分为宣判答疑和申诉答疑两类。宣判答疑是指宣判时审判法官需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裁判主文的含义进行答疑。申诉答疑是指裁判文书生效后,对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再审的初次来信来访,对当事人进行答疑。

    第五条 判后答疑实行首办责任制,即案件的承办庭是判后答疑的责任单位,案件的承办法官(执行员)是判后答疑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所办案件的判后答疑工作。

    判后答疑实行三级答疑制度,即首先由案件承办法官(执行员)进行判后答疑,当事人对原承办法官(执行员)抵触情绪大,拒绝接受或者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申请业务庭庭长进行答疑。当事人拒绝接受或者对业务庭庭长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申请分管院长进行答疑。

    第六条 请求答疑的当事人原则上应以书面方式提出,但上级机关、上级领导及本院领导批示要求给予答疑的除外。

    第七条 当事人直接就本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案件审判庭提出异议、疑问的,由原审判庭直接答疑。

    第八条 当事人就本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原审判庭未进行答疑的,应告知当事人到审务涉诉管理中心登记,由原审判庭答疑后,再决定是否进行再审立案复查。

    第九条 当事人就本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或院领导提出异议、疑问的,有关领导可批转至原审判庭答疑。

    第十条 上级机关交办、转办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建议的案件,由院长办或审务涉诉管理中心根据交办、转办的要求和院长的批示,转原审判庭答疑或相关部门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结果。

    第十一条 有关业务庭(科)应自收到当事人申请或有关批件后15日以内实施答疑,并在答疑后3日以内报审务涉诉管理中心登记、编号,并由审务涉诉管理中心记明答疑结果。

    第十二条 答疑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根据认定和经认证确认的法律事实的解释说明;

    (二)对相关法律规定的阐明;

    (三)对形成裁判结果的法理说明;

    (四)对法律术语或当事人难以理解的词语说明;

    (五)当事人就案件程序事项提出的问题;

    (六)当事人提出的其他与案件相关的疑问。

    答疑过程中应当注意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

    第十三条 对下列事项不予答疑,也不得提供相应材料:

    (一)国家秘密;

    (二)个人隐私;

    (三)商业秘密;

    (四)就案件的合议、讨论、请示、批示、答复等;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事项。

    第十四条 答疑主要采取口头方式,且一般不少于二人。对答疑过程应制作笔录。笔录采用制式表格形式,其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加答疑人员、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提出的主要问题、答疑情况、当事人对答疑的意见。笔录应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对行动不便、路途较远而提出答疑的当事人,也可以采取电话答疑、邮寄、书面答疑的方式进行,但应对答疑情况作出文字说明或答疑追记。

    第十五条 在答疑过程中,当事人有过激行为,不听主审法官答疑的,主审法官应当及时向本庭负责人汇报,由该庭负责人安排参加合议的其他人员答疑;当事人对主审法官存在偏见,拒绝原主审法官答疑,并有较大抵触情绪的,由原合议庭审判长或庭长主持合议庭其他成员集体答疑;对当事人众多、矛盾尖锐,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可能产生不安全隐患的案件,答疑前应向主管院长汇报,作出预案,并通知司法警察大队指派出2名以上法警维持秩序。

    第十六条 进入二审或再审(含上级法院再审)审理的案件,原审主审法官不进行答疑。当事人如有疑问,应告知其到二审法院或再审业务部门承办法官处咨询。

    第十七条 经过答疑后的案件,应当根据答疑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 当事人经答疑后表示理解和接受裁判结果的,应将答疑笔录归原卷宗备查。

    (二) 裁判存在裁判文书表述缺陷、打印错误、错别字等瑕疵,但不影响裁判公正性,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主审法官在耐心答疑,虚心接受当事人批评,并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坚持己见,据不服从裁判结果的,原审判庭在答疑后6个月内要做好当事人的息诉工作。

    (三) 裁判可能存在程序违法,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的,原审判庭研究后,将答疑情况和建议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向庭长和主管院领导汇报,经主管院领导报院长同意后,连同笔录和原审卷宗一并转审务涉诉管理中心进行复查,并报请审委会讨论决定是否进入再审程序。

    (四) 裁判正确或裁判存在瑕疵,原审判庭答疑后6个月内当事人仍不息诉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将答疑情况、对瑕疵案件的补救措施、处理意见和做息诉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连同笔录转审务涉诉管理中心,由审务涉诉管理中心接访,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但原审判法官应予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判后答疑材料应在卷宗移送上诉或归档时一并装订附卷。

    第十九条 对于未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判后答疑并引发群体性上访或恶性上访事件的,由院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信访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判后答疑作为各业务庭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由审务涉诉管理中心按照本院信访工作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审务涉诉管理中心对各审判庭答疑的案件情况,定期进行通报,作为年终目标考核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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