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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人民法院 巩义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案件诉讼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08-05-30 16:13:39


    为了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办理程序,加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之间诉讼监督、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协调配合,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上级部门有关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居中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应当遵循依法纠错原则,共同维护司法权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二、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认为法院裁判正确或者裁判虽有瑕疵但无再审必要的,应当认真作好申诉人的服判息诉工作。

    三、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认为法院裁判可能有错误时,可以决定立案审查。

    四、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审查后,需要借阅案件卷宗的,应当持借(阅)卷函,到人民法院办理借阅手续。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借(阅)卷函之日起七日内复印完毕,复印件移交检察院。对于没有归档的卷宗,应当在收到借(阅)卷函之日起十四日内复印完毕。

    五、人民检察院因侦查、鉴定等特殊事由确需借出案件卷宗的,须经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长和人民法院主管院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对借出的卷宗应当妥善保管、及时归还。

    六、人民检察院因监督工作需查阅、复制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案件材料的,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七、人民法院已经决定立案复查或者再审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供有关文书复印件和情况说明,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或终止审查。

    八、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的案件,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法院。

    九、因抗诉启动的再审案件,当事人自愿和解的,抗诉内容不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依法作出处理,但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人民检察院。  

    十、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通知不到申诉人的,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予以协助通知当事人。经依法传唤,申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申诉人申请撤回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十一、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经依法传唤,被申诉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十三、人民检察院在再审开庭时应当宣读抗诉书,对涉及抗诉内容的事实可以参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结束后,应当发表支持抗诉意见。

    十四、再审合议庭与抗诉机关就案件处理存在重大分歧的,审判委员会在讨论该案件时,检察院可以指派检察委员会委员列席。

    十五、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于作出再审裁判后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十六、人民检察院对于下列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人民法院再审:

    1、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符合抗诉条件的;

    2、已生效的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或者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或者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的;

    3、原裁定虽有错误,但依法不能启动抗诉程序予以救济的;

    4、其他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形。

    十七、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时,应当将再审建议书、申诉状、原审判决书及有关材料移送到人民法院。

    十八、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在接到检察建议之日起三个月内复查完毕,逾期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需要听证审查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十九、经复查符合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并在再审裁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复查认为不符合再审规定的,应将复查结果及理由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

    二十、对因检察建议提起的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出席庭审。

    二十一、因检察建议提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于结案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检察院送达裁判文书。

    二十二、检察院认为法院执行活动不当的,可以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监督。

    二十三、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执行活动等提出的其他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各方当事人,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对有关问题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人民检察院。

    二十四、对重大疑难案件、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案件、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涉及采取强制手段或执行阻力较大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现场监督执行活动。

    二十五、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申诉案件过程中,当事人自愿和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和解协议送达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二十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巩义市人民法院与巩义市人民检察院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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