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需求,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公开审判和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现就进一步公开审判和执行工作规定如下:
一、公开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意义、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公开审判和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落实宪法和法律基本要求的具体体现,是促进司法公正,弘扬司法民主,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新需求的重要措施,是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提高法院工作水平,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是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要条件。
(二)公开审判和执行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全面、及时的原则。
(三)公开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立案、庭审、裁判和执行等各个审判环节公开裁判依据,公开责任部门、主管领导和承办人员,公开审判过程、进展情况和期限要求,公开处理结果。
二、立案工作公开
(四)通过宣传栏﹑公告牌、电子触摸屏、河南巩义法院网等载体,公布我院管辖的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由当事人提交的法律文书的样式、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及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基本条件和程序、案件审理与执行工作流程等事项。
(五)在立案大厅公开立案工作岗位职责和服务承诺。立案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应当佩戴胸卡,方便群众监督。
(六)印制《举证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指导材料,摆放在立案窗口供群众取阅,并随立案通知书一并发送案件当事人。
(七)对经审查需要听证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公开听证的程序、内容和结果。对于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并征询参加旁听人员的意见。
(八)公开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公开案件审查进展情况、期限要求和处理结果。
(九)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启动程序、执行费用的收费标准和依据、执行费缓、减、免交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十)建立案件查询机制,在立案大厅内设立查询窗口,开通查询电话,方便群众查询案件流程。
三、审理工作公开
(十一)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依法告知当事人,并告知案件主审法官的姓名和办公电话,方便当事人联系诉讼事宜。
(十二)对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开庭审理三日前,在法院宣传栏、公告栏、电子触摸屏、河南巩义法院网等载体上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案由、合议庭成员、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等。对近期排期开庭案件情况,在电子屏幕、河南巩义法院网滚动播出,
(十三)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我国公民可以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旁听。新闻记者可以持记者证及人民法院宣传部门发放的庭审采访证旁听和采访。因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因素限制发放旁听证的,应当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开发放。
(十四)完善和落实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逐步扩大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比例,增加参审案件数量。
(十五)完善和落实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制度,按照当事人协商为主、法院随机确定为辅的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就近、回避原则选择或指定受委托机构。
(十六)对审判过程中涉及当事人或案外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法律没有规定办理程序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举行公开听证。
(十七)对群众广泛关注、社会影响较大或者有利于法制宣传教育的典型案件,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新闻记者和有关群众旁听开庭审理。
(十八)在当地影响较大、有利于法制教育的典型案件,或地区偏远、当事人、旁听群众往返不便的案件,可以选择到乡村、企业、社区和学校巡回审判,就地公开开庭审理。
(十九)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十)在庭前证据交换中,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经法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直接认证。对证据能当庭认定的,当庭认定。庭审结束后,有新的证据材料可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的,应当再次开庭进行质证和认证。
(二十一)规范裁判文书制作,客观展示诉讼过程,准确归纳诉辩意见和争议焦点,全面阐述举证、质证、认证情况,着重分析质证中有争议证据,表明所适用证据规则和认证依据,阐明裁判理由,准确、完整引用法律条文。
(二十二)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判。对有利于法制宣传的典型案件,可以通过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直播或转播开庭审理活动。定期选择刑事、民事、行政典型案件生效裁判文书在河南巩义法院网上公布。
(二十三)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查阅、抄录、复制归档诉讼卷宗正卷中的有关材料。
四、执行工作公开
(二十四)受理执行案件后,及时告知当事人执行人员姓名和办公电话,并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公布案件执行情况。
(二十五)重大执行行动以及执行中的法律障碍,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
(二十六)公告选择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的条件和程序,公开进行选定,并及时公告选定的中介机构名单。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公开评估、拍卖、变卖的过程和结果。
(二十七)严格落实执行款物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款物执行到位后,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并确定发放日期。
(二十八)对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审判秘密等不宜公开的文书材料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五、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二十九)实行司法信息公开,在审判区一楼设置法院内设机构分布平面示意图,通过宣传栏﹑公告牌、电子触摸屏或法院网站等形式,公开法院内设机构及职能,公布法官、其他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的回避名单。
(三十)在审判区设置电子触摸屏,发布常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法院相关审判工作制度。
(三十一)设立违法违纪举报箱和电子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指定专人接受举报信件、接听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依照规定及时办理,并将接受和处理举报情况及时反馈。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