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表彰奖励工作,有效地发挥表彰奖励在推进我院各项工作中的激励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推荐上级部门表彰奖励事项及本院举办的各种表彰奖励活动。
第三条 政治处是我院表彰奖励的管理部门,负责各类表彰奖励的组织、策划、审核、呈报、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院组织的综合性表彰奖励,由政治处制定表彰方案,报请党组研究。
第五条 本院组织的专项活动或单项工作表彰,由负责部门会同政治处制定表彰方案,报请党组研究。
第六条 本院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以我院业绩考核结果或部门、个人在专项活动取得的实绩为依据,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保证表彰奖励的质量和效果。
第七条 我院推荐上级机关审批的表彰奖励,由政治处依据本院责任目标考核结果,提出推荐意见报党组研究。
第八条 上级机关或我市其他部门组织进行的单项工作表彰奖励,领取通知的部门应将通知报送至政治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单项工作表彰由负责该项工作的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提请主管院长审核批准,报政治处登记备案,并提交党组研究。
第十条 上级部门组织的表彰奖励,除个人荣誉证书原件外,授奖部门的批复、文件或其他奖励证明,统一由政治处负责管理,年终集中归档。
第十一条 本院荣获的奖金或奖品,统一由司法行政管理科管理。
第十二条 部门或个人荣获的奖金或奖品,归部门或个人所有。
第十三条 部门和个人荣获的各项表彰奖励纳入本院责任目标考核。
第十四条 对违反呈报和审核手续,私自报送的奖励项目不计入责任目标考核奖励加分。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由院党组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