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严肃警车使用纪律,更好的为审判、执行工作服务,维护法院良好形象,按照市委政法委和上级法院的统一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严禁警车去旅游景点、宾馆、酒店及其它娱乐场所。
二、严禁非执行公务活动时,使用警灯、警报器。
三、严禁将警车、警牌借于其他单位使用。
四、严禁无证驾驶、违章行车、酒后驾车、乱停乱放。
五、严禁使用警车从事于警务无关的任何活动。
六、严禁将警车作为上下班的交通工具使用。
七、严禁使用警车接送家属、子女及亲朋好友。
八、严禁将警车开回家,警车一般不得在外过夜。
九、工作时间外,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动用警车。
十、违反以上规定的,取消本人和所在部门的年终评先资格。给法院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十一、违规使用警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切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自负。
十二、本院车辆归院后,一律按照指定位置停放。
十三、本院工作人员的私车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登记办理通行证,并在指定区域停放。
十四、其他单位车辆经院领导批准办理通行证,凭证出入。
十五、非本单位车辆不经批准不得在本院停放。
十六、严禁本院工作人员借用企业或当事人的车辆。
十七、各院领导、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分管部门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
十八、后勤服务中心要积极协助值周领导做好本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规范本院车辆管理。
二00七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