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信访接待工作,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审务涉诉管理中心负责信访接待工作,其范围是:
(一)处理人民群众来信;
(二)接待人民群众来访;
(三)办理上级机关、领导及本院领导交办的函件。
第二条 审务涉诉管理中心应明确专人处理来信来访工作,人民法庭由庭长负责信访接待工作。要严格登记和转办手续,根据不同情况分类处理。
第三条 对各类来信应严格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登记。应详细具体反映来信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注明来信人的姓名、收信时间、案件类别、案由、原审承办庭、原判时间;处理结果、编号、去向等。要制作相应的登记表格,提高处理能力。
(二)转办。应严格签收手续,保证无遗失、无积压、无误转,使群众来信件件有着落。
(三)分类处理办法:
1、属于告诉、申诉的来信由立案庭认真审查立案;
2、属于上级法院或有关领导机关转来的信件,报请主管副院长批示移送相关业务庭或本庭处理。
3、属于反映干警违纪行为或审判作风问题的信件,移送本院纪检室处理;
4、属于非诉讼来信,针对不同情况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来信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条 上级或本院领导交办的信函由审务涉诉管理中心负责转办、催办、督办或自办,一般应在3个月内结案。办完后,负责向交办机关或交办领导报告处理结果。
第五条 实行领导接待制度。每周三为院领导接待日,院长、副院长轮流值日。
第六条 接待群众来访,态度要和蔼、诚恳,语言要通俗文明,并针对不同的来访人员和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
(一)耐心听取来访人员的陈述;
(二)认真填写来访登记(记明来访人的姓名、类别,反映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处理意见等);
(三)对上访老户,可以实行专项、预约接待制度,协调与院领导和各庭室的关系,主动做好上访老户的息诉工作,并注意控制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
(四)对非诉讼的法律咨询,要认真依法解释,不属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向咨询人说明主管的单位和解决的途径。
第七条 严禁干警在办公室、楼道内接待来访群众、当事人、亲朋好友。如需接待由值班法警负责通知相关干警到接待室接待。
第八条 来信来访登记表每月装订一次,每年装订成册并存档。
第九条 发现有矛盾激发隐患或其它不稳定苗头的,应及时向庭、院领导汇报,以便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第十条 注意掌握分析来信来访群众动态,从中筛选重要信息反馈到调研室或院领导。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OO八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