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被告李卫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8年2月8日15时许,被害人张利丰到被告人李卫华家索要工资,因为之前张利丰是李卫华的司机,在交涉过程中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被告人李卫华因为一时情绪激动遂手持匕首将被害人张利丰的右臂戳伤。经巩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鉴定,张利丰的损伤为右前臂贯通刀刺伤,伤及血管、神经肌腱、致右肘关节、右手腕、右手指功能部分障碍,其损伤为轻伤。另外,东窗事发之后李卫华后悔莫急,其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张利丰经济损失30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卫华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卫华能自愿认罪,且其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卫华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