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判文化 -> 审判文化

《审判文化》系列之道德篇

发布时间:2005-06-08 16:34:40


《审判文化》系列之七

                             道   德   篇

                       厚德才能载法,德正方能法严。

                       德制于内心,法规于外在。

                                                   ——法   言

    德,是立身处世的宝中之宝,是世间一种无形的巨大精神力量,对人们具有特殊的约束力。德厚者流光,德薄者流卑。百行德为首,每个行业都有比较稳定的调节内部人际关系和社会各方面关系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习俗。作为社会上一个特殊的重要职业,法官也有自己独特的职业道德。

    人民法官享有“正义的象征”、“公平的化身”、“良知的守护神”等美誉,是个非常神圣的职业。正因为这样,社会衡量法官的标准也就比较高。在人们的心目中,法官应该是超常的人,是纯粹无暇的人,是脱离低级趣味的人,是具有良好道德修养和高尚人格魅力的人。那么,人民法官应该具有哪些道德呢?

    人民法官应具备的道德内容十分广泛,除应具有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道德,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等普遍性职业道德外,还应具有法官这个特殊职业所特有的职业道德。人民法官只有既模范遵守公民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社会普遍的道德规范准则,同时又模范遵守法官所特有的职业道德,才能成为社会所期待的人,从而维护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树立自身的良好形象,维护国家法治的尊严。

    法官是社会普通公民的一员。要当一名人民满意的好法官,首先必须先当一个优秀的公民,否则“好法官”就无从谈起。这是个起码的道理。本文仅就法官应具有的公民道德和自身的职业道德进行简要阐述。

    一、道德的概念和对法官进行道德教育的必要性

    道德一词源于拉丁文“mos”,意思为品性与风习。在中国,道德的涵义是指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通过社会舆论对社会生活起约束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中指出:“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德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是人民法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的重要保障。”法官具有良好的道德,对于促进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治尊严至关重要。

   (一)法官具有良好的道德是社会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给人们的思想观念带来了极大冲击。市场经济所具有的多元性、开放性、趋利性等特性,也带来了思想道德观念的多层次性。这些都不可避免地会给法官队伍带来影响。法官不可能生活在真空中。在这五光十色的社会中,法官在与各色各样的人打交道时,如何才能找到个人权益与所担职业义务的平衡点呢?可以说道德是个非常好的、十分重要的调节手段。

   (二)法官具有良好的道德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的要求。法官代表国家行使的审判权具有独立性、权威性、中立性。它关系到能否有效惩治犯罪,能否切实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否确保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的安定。一个不具备良好道德的法官,很难担负起如此重要的职责。只有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都提高了,实现司法公正才能有充分的保证。

   (三)法官具有良好的道德是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的要求。法律是社会正义的保证,法官是社会正义的化身。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调整职能越发重要,其调节社会关系的广度和深度也不断加大。而以法治国方略的确定和实施,不仅要求法官通过审判活动推进法治,弘扬社会正气,更重要的是要求法官必须首先加强自身的道德建设,奠定不辱使命的道德素养的功底。

    二、人民法官应具有的公民道德

   (一)爱国 守法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纲要》将“爱国守法”列为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首要规范,有其深刻内涵和重要意义。“爱国”是最基本的道德标准,是公民遵守各种道德规范的前提和基础;守法是“爱国”规范的延伸。爱国必须守法,守法是爱国的重要表现和必然要求。

    爱国作为公民道德规范,主要是规范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其内涵就是热爱祖国,报效人民,维护国家的统一,捍卫民族的尊严。其基本要求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牢固树立中华民族的意识和国家利益至上的意识,自觉维护祖国的独立、统一、尊严和利益;二是为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做力所能及的贡献。“爱国”是每个中国公民的义务和责任,它要求所有公民都必须把热爱祖国作为自己的神圣的道德义务。维护国家的统一,保卫国家的利益,为祖国的繁荣富强而努力奋斗,是每一个公民的光荣责任。

    早在先秦时期,我们的祖先就提出了“以公灭私”、“夙夜在公”。就是强调以公义战胜私欲,奉公尽忠。在先贤们看来,“公、忠”的最高表现就是要胸怀天下,为社会、为民族、为国家、为人民的整体利益而无私奉献。墨子说过:“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孟子说过:“乐以天下、忧以天下”。范仲淹说过:“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文天祥也说过:“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所有这些精辟的论述,都把爱国推向了最高境界,表达了中华民族历代精英以天下为己任、忧国忧民、报效国家的高贵品质。“爱国”作为基本的道德要求,渗透于公民道德建设的各种规范之中,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相联系,主要体现在对祖国的强烈责任感上。同时它还必须具体落实到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做好每一件有利于祖国强盛的事情上。做为法官,爱国、效忠祖国是最高的道德准则。

   “守法”规范也主要是规范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其内涵就是学法、知法、用法,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我国社会是法治社会,每个公民具备很强的法治意识,有必备的法律知识,认真执行各项法令、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和服从法律,有明确的法制观念,是现代社会文明教养的基本要求。换句话说,在现代文明社会中,社会成员如果没有基本的法律知识,不遵守法律,不懂得维护宪法的尊严,那就不能说是一个文明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两者紧密结合,相互作用。一般来说,违背法律的行为同时也是违背道德的行为。“守法”强调公民遵守法律,不只是出于对法律的畏惧,更主要的是出于对法律的自觉认同。因此,一个有道德的公民,不应当将法律简单地认为是消极的行为规范,而应当积极自觉地学法、懂法和守法。作为一名法官,执法、护法虽然是其天职,但首先必须成为遵法、守法的表率。

   (二)明礼 诚信

   “ 明礼”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从狭义上讲,“明礼”就是讲究起码的礼节、礼仪和礼貌,无论是在公共场所,还是在职业场所和个人家庭生活中,行为举止都得体、适宜;从广义上讲,“明礼”就是讲文明,特别是注重公共场合中言谈举止的文明,如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交通规则、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大声喧哗等等。讲究文明礼貌是做人的起点,学习做人就要从讲文明礼貌开始。文明礼貌不仅给他人、社会带来愉快和谐,也能创造充满爱心的环境,给自己带来快乐,带来温馨。

   “诚信”是对“明礼”规范的进一步深化和“升华”,即古人所说的“礼于外,诚于内”。它的基本内容是诚实、诚恳、信用,也就是忠诚老实,诚恳待人,以信用取信于人,给他人以信任。中国科学院院士杨叔子曾说:做人的第一要素是诚信。试想一个习惯于坑蒙拐骗的人能赢得他人的信赖吗?诚信是道德赖以维系的前提,既是市场经济领域中基础性的行为规范,也是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基础道德规范。

    “明礼诚信”落实到行动中可能多是一件件小事,正所谓“见微知著”。正是这些小事,能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一个人、一座城市、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形象,同样也能反映出一个人民法官的社会形象。因此,我们要加倍的重视。

    (三)团结 友善

    “团结友善”作为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基本内容是强调公民在追求共同理想目标的基础上,通过弘扬集体主义精神和团队精神,形成各个行业、各个部门、各个单位、各类人群的凝聚力,最终汇集成为全民族、全社会的凝聚力。友善是指友好、友谊、善良、善意、与人为善等,体现人们相互之间的亲和力和亲善关系。  公民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良好的人际关系,使人类最终实现“以人为本”、“人伦和谐”。 团结友善所包括的内容和范围相当宽泛 ,大到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整个世界,小到我们每个人的一颦一笑、一言一行,融于生活的各个方面。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战胜日本帝国主义,打败国民党反动派,建立新中国;1998抗洪斗争取得决定性的胜利,2003年的抗击非典全线告捷等,都是团结所铸就的辉煌。当今世界的和平发展,依靠的仍然是团结的力量。正如歌中所唱的“团结就是力量”,唱出了人们对团结的理解。而《友谊天长地久》则唱出了人类对友谊的渴望和祝愿。正是这种发自内心的友善,使我们的民族和国家赢得了“礼仪之邦”、“文明之邦”的美誉。也正是这种内心的平和,才使我们能够正确地看待自己,面对生活和世界。  没有团结就没有和平与发展,没有友善就没有生活的烂漫。我们希望让团结和友善永远充盈人们的心田。

    (四)勤俭 自强

   “勤俭自强”作为我国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是对公民个人道德素质提出的要求。“勤”,就是勤劳、勤奋、勤勉;“俭”,就是俭朴、俭约、节制。勤和俭,相辅相成,基本内容是勤劳、勤奋、勤快、俭朴、节俭。

    勤俭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勤俭可以积沙成塔、集液成裘。“勤能补拙、俭以养廉”。“聪明在于勤奋”、“天才就是勤奋”,等等,这些人们耳熟能详的词句都是对“勤”字的最好诠释。一个人在事业上的成就,最重要的就是竭尽全力、持之以恒地不断努力。本是“柔弱”的人,只要“勤”就能够成为“坚强”的人;本是“愚笨”的人,只要“勤”就能够成为聪明的人。一个人在生活上厉行俭朴,注重节约,就不会被各种物质欲望所引诱,也不易被一些腐朽思想所腐蚀。俭朴的生活最容易培养和形成一种淡泊享受、廉洁奉公的思想品德。“俭以养廉”对从政的官员来说,能抵制金钱、名誉、地位的腐蚀。一个具有正确人生观的人,必然是一个热爱劳动的人、勤奋学习的人、努力工作的人。因为他们懂得:只有用自己的双手才能创造美好生活,只有用辛勤的汗水才能浇灌出幸福之花。俭朴、节俭折射出人们对待生活消费、劳动果实的态度。俭朴的人在生活消费上量力而行,量入为出,不盲目攀比,不追赶时髦,不片面追求高消费,珍惜劳动果实,做到节俭而不吝惜,大方而不浪费。李嘉诚先生多年荣膺香港首富乃至世界华人首富,但他本人在衣食住行上非常俭朴、简单。他曾说:“衣服和鞋子是什么牌子,我都不怎么讲究,手上戴的手表也是普通的,已经用了好多年。”李嘉诚不抽烟,不喝酒,到工地巡察与工人一样吃盒饭,但为了公益事业却一掷千金。

    “自强”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基本内容是自尊、自励、自立,生命不止,奋斗不息。 自强不息表现的是一种顽强毅力和不屈不挠的精神风貌。人,没有一种积极向上、坚韧不拔、勇于拼搏的精神,什么事都办不成。人生道路不可能一帆风顺。在困难面前,在逆境之中,受挫折以后,自强自立者勇往直前,懦弱自卑者节节败退。从古到今,刚健有为、自强不息的观点一直激励着中华民族众多有志之士,百折不挠,锐意进取,去探索无穷无尽的自然奥秘,探索强国救国的道路。屈原放逐,乃赋《离骚》;左丘失明,厥有《国语》;孙子膑脚,《兵法》修列。被鲁迅先生誉之为“无韵之离骚、史家之绝唱”的《史记》,其作者司马迁在遭受到腐刑的奇耻大辱中,忍辱负重、披历数载、自强不息,写出了流传千古的记传体史书《史记》。这部经典史书在我国浩繁的文学和史籍中,至今仍闪耀着耀眼的光辉。可以说司马迁是我国古代先贤圣哲自强不息、锐意进取的典范。一个有志气、有抱负、想成就一番事业的人,都应该有一种追求精神,从“自强不息”到对事业执着追求的“锲而不舍”、勤奋学习、永不停息,最终把理想变成现实。现代青年的楷模、世界五大杰出残疾人张海迪身残志坚,以坚强的意志和惊人的毅力克服常人难以想象的磨难,书写着她那美丽的人生。她自幼高位截瘫,以后又身患癌症,在整整40年的轮椅岁月中,无数次的手术、大面积的褥疮、撕心裂肺的疼痛,多少次与死神擦肩而过,但她不仅以灿烂的笑容、诗一般的灵魂顽强地活着,而且活得轰轰烈烈、有滋有味。她写小说、画油画、唱歌、读硕士——充实自己、奉献社会,一息尚存、发光发热。张海迪不愧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典范。

    “勤俭”和“自强”有着密切的关系。一个能够勤俭的人,必然是一个自强不息的人。一个“自强”的人,不但要“勤”,永不停息地发奋图强,而且一定要“俭朴”和“节制”。做为新时代的一名法官,追求法律正义,探索法学要义,拥有博大精深的法律知识,必须具备“勤俭自强”人格品质。

    (五)敬业 奉献

    宋朝朱熹对“敬业”的解释是:“专心致志,以事其业”,即敬业的核心要求是严肃认真,一心一意,精益求精,尽职尽责。古人提倡的这种工作态度今天仍然没有过时。今天将“敬业”作为公民道德规范,主要是用来规范公民与职业的道德关系。

    “敬业”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最基本、最起码的要求。 敬业的基本内容是忠于职守、精益求精、德艺双馨、遵守职业道德。敬业首先要爱岗,只有爱岗才能敬业。一个人的价值大小就在于他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能为社会、为祖国作出多少贡献。南昌某派出所的民警邱娥国,在平凡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他尊重群众,真情对待群众,以致一位老人在弥留之际,连从外地赶回来的亲儿子都不认识,却轻轻呼唤着邱娥国的名字。邱娥国以及我国各条战线上许多楷模的爱岗敬业精神都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当然,要真正做到爱岗敬业并非一件易事。它要求每个从业者必须立足本职,脚踏实地,尽职尽责,造福社会。

    “奉献”是一种精神。奉献,在现代汉语中是指为社会、国家、民族不计名利,努力贡献的精神。其本质是对社会、国家、民族的忠诚。奉献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其基本内容是克已奉公、服务社会、助人为乐、造福人类。奉献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高境界,也是做人的最高境界。奉献就是无私的付出。孔繁森所说的“把自己当作泥土吧,让众人把你踩成一条路”,就是无私奉献观的最好写照。一个人的生命是有限的,但奉献却是无限的。中国历史上,无数志士仁人为了社会、国家、民族的利益,鞠躬尽瘁,舍生忘死,留下了不朽篇章。三国时期的诸葛亮为国家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清代林则徐在流放伊梨途中写下的“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的不朽诗句,都是奉献精神的典型体现。雷锋、孔繁森、李润五、徐虎、李国安等,之所以受到社会崇敬,就是因为他们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默默地为社会作出了无私的奉献。

    奉献社会自始至终体现在爱岗敬业的各种要求之中。如果我们每个人连爱岗敬业都做不到,何以谈得上为社会作奉献呢?因此,作为法官应做到立足本职,脚踏实地,尽职尽责地做好审判工作,在此基础上,才能做到奉献社会,造福社会。

     三、法官所特有的职业道德

    根据2001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要求,结合司法审判工作的实际,法官所持有的职业道德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障司法公正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审判工作的永恒主题和灵魂。在我国,司法公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既能运用体现公平原则的实体规范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又能使这种确认和分配的过程与方式体现公平。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责时,应当信守并实践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的司法目的,既做到实体公正,又做到程序公正。实体公正要求法官正确地认定事实,避免主观偏见;准确的适用法律,杜绝滥用职权和忽视法律;同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程序公正又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要求法官做到注重诉讼过程的公开性,杜绝单独接触当事人,审理案件保持中立,保持诉讼过程的平等性。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保持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法官还要注意自己在法庭内外言行的公正,避免产生实体公正了,程序公正了,就是法官的言行让当事人觉着不公正。这样,长此以往当事人同样会对司法公正失去信心。

    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由人治向法治推进的转型时期。这种转型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能否全面公正。司法不公,将会使法律的价值面临毁灭性的摧残。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

    (二)提高司法效率

     所谓提高司法效率,是指法官应当迅速、快捷、高效地履行司法职责,消除拖拉作风,严守审限规定,遵守案件管理制度,学习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积极探索提高效率的途径,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提高效率是对所有国家公职人员的一项普遍性的职业道德要求,法官也不例外。现今,由于法官的原因而造成的效率低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效率观念淡漠;(2)法官怠于履行职责,办事作风拖拉;(3)经批准多次超越审限,或者未经批准超审限,或无限期拖延;(4)因个人能力限制而导致无法在合理时间内完成职责;(5)怠于利用各种有利于提高效率的工具或措施、制度,从而造成效率低下;(6)恶意拖延,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7)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国家支出;(8)无谓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等。司法效率低下一方面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形象。解决司法活动中效率低的问题有多种途径,但从法官的职业道德角度来解决,将会取得十分明显的成效。其一,法官应当做到严格遵守审限。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法官应当遵守相应的案件审理期限。实际上,对法官职业道德上的要求要比普通的遵守审限义务更加严格一些。具体来说,某些不复杂的案件其实并不需要一定要拖到审限规定的最后时间,但有的法官却机械地要求自己在该期限内完成职责,结果使一些本可在较短时间内审理完的案件拖了较长时间。这种行为仍然违反了职业道德上的要求。其二,监督当事人及时完成诉讼活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由于能力、经验、知识等方面的原因拖延了审判活动,从而无谓地增加了审理时间,影响了效率。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在不违反其中立地位的前提下,充分行使释明权,督促当事人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限或合理期限,减少拖延。其三,法官的职权活动应当充分考虑效率因素。其四,提高司法效率,要求法官勤勉敬业,改进工作作风。

    (三)保持清正廉洁

    社会对所有从事公职的人员都有廉洁的要求,但对法官来讲,清正廉洁意义更加重大。“廉者,政之本也,民之表也;贪者,政之祸也,民之贼也。”廉是法官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从哲学基础来说,普通人的人性中,有利他的一面,但也有自私的一面。利他性因素驱使人们为他人的利益而努力,于是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者,有兢兢业业、克己奉公者,而人性中利己的因素则驱使人们追求自我发展,寻求自身利益。这种利己的欲望是人类的自然属性,并非罪恶,只要加以克制,亦可成为创造社会财富、推动文明进步的动力。反之,人的利己之心若失控则成贪欲。法官是穿着法袍的普通人,当然有着利他与利己两方面的自然属性。但法官又不同于一般的普通人。他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力,其履行职责的行为关乎国事民心,关乎社会正义的实现。

    目前,我国仍然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伴随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新旧经济体制的更替产生了许多漏洞或重叠,因之出现了各种各样极易诱发腐败的因素。这些市场交易的营利观念也难免不渗入司法审判活动。有的法律规范不健全、法律规定的操作性不强,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留下了相当大的空间。自由裁量权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既可用来伸张正义,亦可做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因此,司法职权被一些人当成了谋利的资源。

   “公生明,廉生威”。审判活动是法官代表国家惩罚犯罪、解决纷争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法律权威性,只有当法官在人们的心目中有足够的权威时,才能以职业的权威保证司法的权威。法官只有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克己奉公,一尘不染,才能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力、不偏不倚地居中裁判,才能保证裁决的结果最大限度地符合法律的本意,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遵守司法礼仪

    中国是个礼仪之邦,有着几千年的古老文明,文明礼貌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由于职业的特殊性,法官除了遵守普通公民应当遵守的文明礼貌规范以外,还应当遵守司法礼仪。

    司法礼仪,是指司法活动的主体在司法活动中所应当遵守的礼节、仪式和其他交流与行为的态度和方式。法官遵守一定的司法礼仪是其职业的特殊要求。首先,司法礼仪有助于提高法官职业形象及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对司法功能的正常发挥起润滑作用;其次,遵守司法礼仪有利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减少缠讼案件;再次,规范化的司法礼仪是法官、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在长期的司法实践活动中逐渐积累而成的,从内容到形式都符合职业道德的基本特点,反映着法官的内心职业善恶感与是非感,关系着法官审判工作的质量,有利于法官提高履行审判职责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五)加强自身修养

    法官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法官的具体任务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判来解决纷争,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这就要求法官平时一定要加强多方面的修养,扎扎实实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履行所担角色的需要。

    法官首先要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这种知识结构不仅包括法律专业知识,还包括各种各样广博的社会知识与社会经验;其次要有良好的认知水平,包括认识、判断、推理的能力;三是具备良好的道德水准,即真正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案件,做到不偏不倚、问心无愧;四是对案件处理的适当性,包括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对案件作出适当的判决;五是忠诚于法律,提高认知水平与道德水准,以公正之心对待案件,确保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法官自身素质的提高,必将促进整个社会的法制水平出现质的飞跃,整个社会的法制化水平也将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六)约束业外活动

    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国家,对法官职务外的活动都有严格的约束。

    法官的业外活动,是指法官司法职务以外的所有活动,又称“八小时以外”或职务外活动。业外活动是法官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法官司法职责的延伸,可以间接地反映法官的职业能力、工作态度,更能影响法官的形象。现代文明社会中的司法权威越来越多地依赖于公众的信任,而不只是简单地依赖于强制力。法官职务外的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法官的自身素质,影响着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我国过去虽已非常重视约束法官职务内的活动,但对法官职务外的活动尚未给予足够重视。如果对法官的业外活动不加约束,则可能产生严重后果,包括影响法官的职业形象,影响司法审判工作的质量,影响司法审判机关的公正与廉洁,最终影响司法职责的实现。

    (七)树立中立、正直、文明、法治理念

     法官特有的职业道德还包括中立、正直、文明、法治。中立,即法官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只有这样,才能树立司法权威,发挥司法效能,保证社会正义得以实现,不负人民群众的期望。正直,是由法官的职业特点所决定的。正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做人的根本。敢于坚持正义、主持公道,敢于说真话就是为人正直。 包公是一个正直的人,无论是对亲人、还是对别人都是一视同仁,坦率公正,不徇私情。他的事迹从古至今都在我国民间广为流传。包公在人们的心中已经成为正直的化身。人民法官应当以正直无私的人为榜样,敢于坚持公道,对的就支持,错的就反对,对同事的缺点错误能坦率、真诚地提出批评,对自己的缺点也不遮掩,不做当人一面背人一面的事。做一个正直的人,才能以一腔浩然正气赢得社会的尊敬。文明,体现着法官的职业形象。法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以平和礼貌的态度对待当事人,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否则,必将损害自身的公正形象。法治的理念是一个经常被忽视的职业道德。法官执法,并不是一个机械对照法律条文的过程。如果法官都不崇尚法律,内心没有对法律的执着追求,只把法官职业当作一个谋生的手段,就很难做到深入研究法律、公正执行法律,很难自觉奉献于法律事业。随着法院改革步伐的加快,对法官要求会越来越高。法治理念将是一名法官不可或缺的起码道德要求。

    厚德才能载法,德正方能法严。法官职业道德是新世纪、新形势对法官的基本要求,它必将促进整个社会的法制水平在本质上步入一个更高的阶段,同时促成一种趋势,将“法官”变为社会的良心,开创以法治国、以德治国的新时代。

                                                          编辑:李京伟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2788908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