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报讯(记者 张书峰 李飞 通讯员 周登高 魏光辉)记者昨日从巩义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正式出台了《关于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规定》,该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为本院工作人员或本院工作人员近亲属的案件,该院不再审理。这是巩义法院为维护司法公正而建立的一项新制度,在全国尚属首例。
据了解,巩义法院从2003年起已不再审理涉及该院工作人员的案件。该项措施源于2003年初该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
该案中,一方当事人为该院一名庭长的亲妹妹,对方当事人以此为理由申请法院回避,请求移送其他法院审理。经过审委会激烈讨论后,巩义法院认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能审理涉及本院工作人员或工作人员近亲属的案件,但审理当事人一方为本院工作人员或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案件,很难排除人情的干扰。同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为保证案件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经向郑州市中级人法院请示,该案移送给了指定法院管辖。
法官自觉维护司法公正,维护了法院公正形象。近年来,该院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共有5起,社会效果很明显。
通过总结近年来处理涉及该院工作人员或工作人员近亲属案件的经验,巩义法院将长期以来的做法以《关于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规定》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杜绝人情案系列措施中的重要一项。
回避制度规定,当事人具有下列五类情形之一的,巩义市法院一律回避:
本院工作人员;
本院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近姻亲;
本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本院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其他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当事人反映强烈的;
经审判委员会研究确定其它需要回避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