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文化》系列之八
廉 正 篇
源清则流清,心正则事正。
公则明察秋毫,廉则不怒自威。
只有廉正,才能公正。廉正是公正司法的基石。
廉正,是人民法官的重要职业道德规范。认识并自觉地用这一职业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对于加强人民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和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具有重大的作用和意义。
一、廉正的历史源渊
廉正就是廉洁正直。廉洁就是不损公肥私,不贪污;正直就是公正坦率。廉洁正直就是甘于奉献,大公无私,刚正不阿,铁面无私,秉公执法; 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
廉洁正直自古以来就是人们所称颂的美德。我国历史上诸多政治家、思想家对司法官吏铁面执法,廉洁正直提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要求,对徇私枉法者严惩不贷。商鞅指出:“今乱世之君臣,区区然皆擅一国之利,而管一官之重,以便其私,此国之所以危也。故公私之交,存亡之本也。”商鞅的这段话阐述了“任法去私”的重要意义,指出了划分公与私的界限,是关系到国家生死存亡的根本问题。国君只有一切问题都依法办事,维护法的信誉,杜绝营私舞弊的行为,才能防止国家肌体上出现“隙缝”和“蛀虫”。韩非子认为国治兵强的根本途径是“去私曲,就公法”。他说:“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故当今之时,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公法者,则后强而敌弱。”意思就是说:执法的人坚强有力,国家就强大;执法的人软弱无能,国家就衰弱。因此在当今这个时代,如果能够抛弃谋私的歪门邪道,遵守国家法律,就会人民安定,国家太平;能够去除谋私行为,执行国家法律,就会兵力强大,胜过敌人。对“去私”与执法、治国三者关系的深刻认识,必然引起对徇私枉法、贪赃枉法行为的制裁加以重视。
廉洁正直,也是历代王朝对官吏提出的理想化的道德要求。在我国漫长的古代社会中,许多统治者通过系统的纲常伦理教育,要求官吏以廉为本,严察律己,并应用加官晋爵,丰赠厚赐、高俸养廉、树碑立传和惩贪治腐等办法激励廉风。我国历史上很早就设置了察廉机构及专司其职的官吏,并制定了严惩贪污受贿行为的律令。《尚书·吕刑》告诫司法官吏:“狱货非宝,不要在审理案件时贪图财物。”《吕刑》的“王过疵”中有“唯货”一条,即将收受贿赂视为司法官吏的职务犯罪之一。汉朝法律称司法官吏受贿为“受赇”。《说文》指出,赇者,“以财物枉法相谢也”。“枉法者,违法也,法当有罪。而以财求免,是曰赇,受之也曰赇”。在我国唐朝对受请枉法、受财枉法之类的处罚也是严厉的。唐律第136条规定:“诸受人财而为请求者,坐赃罪加二等;若官人以所受之财,分求余官,原受者并赃罪,余各依分法”。唐律第137条规定:“诸有事以财行求,得枉法者,坐赃论”。虽以财行求,官人不为曲判,减坐赃论二等。若数人共犯一事,敛财共余官人。为谋敛财者,为赃首,仍倍论,其从而出财者,各以己分为从坐。
唐律对受请枉法行为如此严厉禁止,对受财枉法行为更是严加惩罚。唐律第139条规定:“诸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枉,准枉法论。事不枉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明王朝的奠基人朱元璋制定颁布的《大明律》中就明确规定“凡官吏贪财而枉法者,一贯以下杖七十,每五贯加一等,至八十绞。”“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乃剥皮实草。”古代对赇罪惩戒是严厉的。对依法本当有罪,而罪人以财求免,司法官公然置法律于不顾,歪曲国家法律,接受罪人之财,而给罪人予以减免,依律严惩。
我国封建社会统治者采用奖惩二柄的统治权术,诱导官吏清廉无私,也产生了一些效应。在封建社会的漫漫长夜中,也出现过象包拯、海瑞、于谦这样的铁面清官。他们能深察自省,以不曲不阿不枉法为格,“以不贪为宝”,以廉洁勤俭为荣,其思想言行至今还被人们传为佳话。但是,在封建社会和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铁面无私、清正廉洁作为一项道德要求虽有存在,然而,由于封建统治阶级的本性和历史局限性,作为封建王权和地主阶级占统治地位的官僚制度决定了他们不可能真正做到“为官清廉”、“明镜高悬”、“天下为公”。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对廉正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因为我们的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我们的司法机关是廉洁奉公的机关。这些,都为实现廉洁正直提供了充分的保证,使我们的廉洁正直同历朝历代统治者所信奉的廉洁观、公私观发生了本质的区别。
廉洁正直是人民法官的光荣传统、是人民法官的优良作风。廉洁正直,要求人民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廉洁清白、不贪污、不受贿;公正无私、不弃原则、不讲情面。
1986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清正廉洁、秉公执法方面提出八个不准的要求,即:一不准主观臆断;二不准徇私枉法;三不准贪赃枉法;四不准吃请受礼;五不准索贿受贿;六不准经商牟利;七不准欺压群众;八不准泄露机密。 1986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规定:对“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不畏权势、不徇私情、不谋私利”者,对“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敢于向违法乱纪、玩忽职守、不正之风和不良倾向作斗争”者,对“舍己为公、舍己为人”者,对“忠于职守、不畏艰苦、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者予以奖励;对“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枉法裁判”者,对“贪污盗窃、经商牟利、索贿受贿、侵占国家财产、侵犯群众利益”者,对“丧失立场、包庇纵容违法行为”者,对“腐化堕落、道德败坏”者予以惩处。2003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颁布实施若干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法官清正廉明,克己奉公,不得贪污受贿。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用诉讼费、执行款物、案件暂存款、赃款物及孳息等公共财物。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的财物。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的财务,为其谋取利益。严禁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对违犯上述规定,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开除。第十二条规定:法官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严禁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钱、借房、借用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严禁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它方面提供的优惠。严禁接受主管或者分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下级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严禁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十四条规定: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审判纪律,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严禁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人。严禁参加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人或中介机构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严禁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人的礼品。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或者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上述有关规定目的在于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廉政建设。
二、目前法官队伍的现状
目前总的来看,法官的队伍是好的。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也涌现出了成千上万廉洁执法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他们当中有的主理财务多年,整天和大票钱财打交道,却一尘不染;有的掌管人事大权,面对不断的请托送礼却从不动心;有的负责审批大权,闻风而来的行贿者却休想用钱、物打通关节;有的从事审判工作几十年,审判了上千起案件,说情的、送礼的、请吃的不下几十人,却没有收过一次礼,吃过一次请。这些同志真正做到了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他们为人光明磊落,为祖国、为人民气壮山河。他们的言行与日月同辉,光照千秋。他们用廉洁正直谱写了一曲曲激荡人心的廉正之歌。法官队伍是党和人民信得过的。但是目前也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极少数法官经不住考验,腐化堕落、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腐败现象仍时有发生;吃请受礼,办“关系案”、“人情案”等不正之风尚未得到有效遏制。腐败分子和腐败现象的存在,严重败坏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在群众中造成很坏的影响。如果我们没有足够清醒的认识,不认真加以解决,放任腐败现象在法院系统滋生蔓延,其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当前加强人民法院廉政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对于法官一定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增强其拒腐防变的能力。
三、法官坚持廉正的重要意义
车尔尼雪夫斯基说:“德行告诉我们,反抗诱惑吧,那样你才有更多的机会做出高尚的行为来”。在当今的新形势下,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官更要自觉地坚持廉洁正直,充分认识实践廉洁正直的重要意义,从思想上筑起一道警戒线。
(一)坚持廉洁正直,就是弘扬和体现人民法院的性质和宗旨。审判机关的性质和宗旨是由国家的阶级性决定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无产阶级成为统治阶级。无产阶级是大公无私的、革命最彻底的阶级,丝毫没有自己的私利。社会主义国家的阶级性决定了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二)坚持廉洁正直,就是使其审判职业道德规范落到实处。实事求是,慎审明判;刚正不阿,执法如山;廉洁正直、铁面无私;谦虚热忱、文明办案等审判职业道德规范中,廉洁正直,是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内容。因为:“心底无私天地宽”,无私,就能无畏,无私无畏,就能执法如山。高风生亮节,廉洁才能公正。只有廉洁正直、公正与效率才有厚实的根基。作为新时代的人民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只有坚决地抵制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做到拒腐蚀,永不沾,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才能在人民群众和全社会面前塑造起公正廉明、高大完美的人格形象。
(三)坚持清正廉洁,才能使人民法官惩恶扬善,扶正祛邪具有坚强的依托。人民法官担负着依法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和依法制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光荣任务。惩恶扬善,扶正祛邪是人民法官神圣的职责。人民法院要很好地完成自己所担负的任务,正确地履行自己的职责,首先要清正廉洁。这样,自己才能立得直、坐得正、站得稳,惩恶扬善、扶正祛邪才有力量和依托。古人云:“正人必先正己,己不正,焉能正人?”明朝的海瑞说过:“己不贪,不以贪怨人;己不私,不以私待使客。”海瑞一生之所以能刚正不阿,惩恶除奸,“要申三尺皇家法,杀尽贪官污吏头”,重要的原因是为官清廉,无欲则刚。这对于我们今天的人民法官实践仍有现实的借鉴意义。人民法官应当从中得到启迪,把它付诸于实践之中,一旦真正的这做样了,便会产生巨大的惩恶扬善的执法威力。
(四)坚持清正廉洁,人民法官便有了洁身自好的保证。人民法院执掌着生杀予夺大权,执掌着当事人权益的裁判大权,归属大权。一些违法分子及其家属为了使罪犯逃避法律的制裁,不择手段地向法官行贿、送礼。在一些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些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想方设法到法院拉关系、托人情、请吃喝。人民法官面临着金钱的诱惑,权势的压力,人情的缠绕,往往是上下受气,左右受挤。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官只有坚持做到廉洁正直,才能“于污泥之中而不染”,避免被人拉下水,同流合污。
四、法官必须自觉实践廉正的职业道德规范
在当今时代,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身居要位的人民法官必须自觉实践廉洁正直的基本职业道德规范。
(一)优化观念,自珍自重。人民法官身居审判要位,掌握生杀予夺大权,坚持廉洁正直,就会产生巨大的积极效应,推动行业之风,促进社会风气为之一新。人民法官要自觉实践廉洁正直的职业道德规范,需要有强大的心力,以及由此而产生的驱动力、意志力。要做到这一点,就要优化观念,自珍自重。
(二)两袖清风,一尘不染。两袖清风,一尘不染应该成为人民法官应有的道德品质,应该成为人民法官形象的真实写照。人民法官在自己的职业活动中,是同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打交道的,经常要接触一些社会的阴暗面,又受党内的和社会上的腐败现象、不正之风的影响,所以,如何做到洁身自好,保持自己一身正气,两袖清风,面对污染,一尘不染的本色是极为重要的。两袖清风,一尘不染,在现实生活中必须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1、见钱眼莫开。金钱,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宠儿。人们为金钱,可以不择手段,伤天害理。在旧中国,金钱同样是主宰一切的“神明”,“钱能通神”,“有钱能使鬼推磨”。在当今,无论是西方的“自由世界”,还是新形势下的中国,金钱在“神圣”的法律面前也能施展它的“魔力”。人民法院执掌着审判大权,有些犯罪分子及其家属亲友或者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抱着“金钱万能”的腐朽思想,企图用金钱敲开法院的大门,千方百计对办案人送礼行贿。面对这些情况,人民法官要做到廉洁正直,就要过好金钱关,坚决地挡住金钱的诱惑。不仅拒礼拒贿,而且还要对送礼行贿者进行批评、教育,把送礼行贿者向社会曝光,使他们体验到金钱是打不通法院大门的。
2、见吃嘴莫馋。在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里面,吃喝问题是一个突出的并较为普遍的问题。吃喝的宴会之多,规格之高,花样之繁,令人惊愕不已。对此,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这种吃喝之风也在袭击着法院。对此,我们的人民法官要坚决而巧妙地拒绝。
3、见色心莫动。色情是敌人、坏人、别有用心的人用来腐蚀拉拢法官、正派人等的惯用伎俩。我们人民法官要在腐蚀与反腐蚀的斗争中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对利用“美人计”腐蚀拉拢者进行坚决抵制和揭露,不能侥幸贪色。
(三)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崇高美德,是中国共产党的光荣传统,也是人民法官的优良作风。在人民法官中有的人已丢掉了艰苦奋斗的传统,走上了见利忘义、索贿受贿的穷途末路。事实告诫我们,艰苦奋斗是我们的政治本色,不仅是廉洁正直的一种体现,也是做到廉洁正直、铁面无私的基本保证。
(四)大公无私、献身事业。人民法官要做到清正廉洁,重要的是要有大公无私,献身事业的精神和追求。现实生活中,公与私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大公无私,公而忘私。无论何时何地都把公放在首位,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发生矛盾时,能自觉地牺牲个人利益、直至不惜牺牲自己宝贵的生命,从不考虑个人得失,更没有损害集体和公共利益的私心杂念,而一心为公,一心为民,“毫不利己、专门利人。雷锋精神、焦裕禄精神、张思德精神等体现共产主义思想的崇高精神就是这个层次的道德境界。这种道德精神不是对个人幸福的追求,而是对整体幸福的追求。它总是要以或多或少的自我牺牲为前提”,具有“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亏了我一个,幸福十亿人”的美丽心灵。所以,这一层次的道德境界是最崇高、最先进的。
第二层次,先公后私,公私兼顾。基本上能把公放在首位,但有时考虑个人利益较多,有一些患得患失的思想,当公与私发生冲突时,先考虑集体利益、后考虑个人利益,个人利益服从于集体利益,能按法律、政策或社会公德的要求牺牲一定的个人利益。“大公无私,公而忘私”和“先公后私”、“公私兼顾”的差别是程度上的差别,前者是无论何时何地都全心全意、完全彻底地为人民服务,后者不能始终如一,也不够全心全意,完全彻底。
第三层次,唯利是图,损公肥私。把私理解为自己任性的欲望,不管要求是否合理,手段是否合法、公正,后果是否有害,一味追求个人利益,甚至为了实现自己私欲,而损人利己、化公为私、损公肥私。这是极端利己主义的低类型的道德境界,是剥削阶级的伦理道德观。
对于上述三种道德层次,人民法官应当旗帜鲜明地唾弃和批判唯利是图,损公肥私;承认并超越先公后私,公私兼顾;信奉和追求大公无私、公而忘私。做到这些,廉洁正直也就不言而喻了,就能在实践中自觉而模范地做到:讲奉献,大公无私,关系面前不迁就,人情面前不徇私,舆论面前不退让,权势面前不枉法。
廉洁正直虽贫而荣,贪污受贿虽富犹耻。纵观古今,凡廉洁清正之士,均不贪不求,以俭助廉、以俭养廉,以廉为本,以廉为乐。愿我们每个法官都能自觉地抵制金钱和物质的引诱,都能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廉洁正直、勤俭为民、司法为民的优良传统。“宁廉洁正直以自清兮”(《离骚》),一心为公、无私奉献,永远做一个名副其实的人民法官。
这是因为我们每一个法官都像大海里的一朵浪花,只有当每一朵浪花碰撞在一起的时候,才能升华。
编辑:李京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