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2008年初,被告人李某在互联网上发布介绍DJ工作的信息,安徽人胡某在网上看到该消息后与被告人李某取得联系,并于3月的一天乘车来到巩义市与李某见面,李某在火车站接到胡某后将其安排到附近旅馆住宿洗澡,期间,李某乘受害人胡某未返回房间之机,将胡某放在房间内装有打碟机、混音器、数码相机和衣物等价值数千元的两个旅行包盗走并将打碟机等设备销赃挥霍。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退赔了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已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