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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期间盗老板 被判罚金又坐监

  发布时间:2008-08-07 08:48:51


    8月4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范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5月23日21时许,在巩义市一公司打工的范某趁无人之机,先跺开公司二楼财务室盗窃无果后,又将隔壁老板办公室跺开,盗走传真机、衣物等价值1300余元物品藏匿于自己宿舍床下,当晚即被老板发现报警并被公安人员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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