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手机一部 换来徒刑罚金
发布时间:2008-08-29 08:57:30
8月28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预谋后,将被害人姜某从公交车上拽下后带到巩义市某镇对其殴打,并抢走姜某价值490元的手机一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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