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某、郭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五千元。同时遂案移交的作案工具锥子一把(含锥尖三个)、红色桑塔纳轿车一辆,予以没收。
4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卢某、郭某预谋后驾驶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携带锥子等作案工具到巩义市桐本路网通公司营业厅门口处,将崔某停放在路边的黑色现代牌轿车右前玻璃砸烂,把崔某放在车内座位上的一个提包盗走,包内有5000余元现金、化妆品和车钥匙等物品。次日,三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盗现金5000元已追还给被害人崔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卢某、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卢某、郭某均在原判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是累犯,且系主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卢某、郭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均较好,且赃款已被追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