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巩义法院依法对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做出了判决,使该起发生在七年前的医疗事故的受害人得到了赔偿。
2001年2月28日巩义市农民康某因患胆囊结石、胆囊炎住进巩义市一家职工医院治疗,并摘除了胆囊。2008年4月11日,康某因“上腹部疼痛3月”到巩义市中医院就诊,中医院对康某进行CT检查量,在其肝肾间隙见一6.62CM*5.03CM大小椭圆形软组织密度影,诊断为右上腹部包块。次日,中医院对康某腹部包块进行手术治疗,手术中所切除的包块标本经病理检查内有纱布一块,周围为炎性组织包裹。经郑州衡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评定,康某因上腹包块剖腹探查术后,已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认为,职工医院在为康复实施胆囊切除手术时,将纱布遗留在其腹中存在过错,应对康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职工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康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三万一千七百七十二元七角四分及精神抚慰金三千元,并驳回了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