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巩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某,男,1989年6月3日出生,系巩义市新中镇农民。2006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伙同另一被告人(另案处理)预谋后,蒙面持木棍翻墙进入同村村民王某家中,对被害人王某夫妇进行威胁、恐吓,要求二人掏钱,后王某之妻跪地求饶谎称没钱,被告人张某和同伙动了恻隐之心,便放弃犯罪主动离去。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入室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且未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