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巩义法院以被告人姚某犯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采取以收旧换新来行贿的姚某,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了法律的惩罚。
2007年,被告人姚某在给河南某公司水电厂供应净水剂期间,该厂排水车间主任张某(另案处理)委托姚某将其所有一辆捷达牌汽车(豫ADL659)出售,姚某将该车出售后得款80000元。其后,被告人某为了增加净水剂的销售量,于2007年4月19日用186578.93元购买本田思域轿车一辆(豫AHZ033)送给张某,其中姚某个人出资106578.9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贿赂,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鉴于被告人姚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