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巩义法院经过不公开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谢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8年6月18日,被告人谢某带孙子在该村农民公寓玩耍时,因训斥同村一少年,与少年父亲发生争执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谢某将对方“命根”踢伤,伤口长3CM,其损伤为轻伤。案发后,谢某亲属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谢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亲属已经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遂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