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工作期间因工死亡,由于丈夫生前所在单位破产,妻子却提起了行政诉讼,向社保局讨要抚恤金。11月27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雷秋菊要求巩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发放抚恤金的诉讼请求。
原告雷秋菊的丈夫李振中原系郑州钢铁厂正式职工,工种为小车司机,1986年12月16日在工作中因公死亡。由于郑州钢铁厂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事后郑州钢铁厂与李振中的遗属达成了工伤补偿协议,后郑州钢铁厂更名为郑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9月郑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由于不能适应市场变化宣告破产,2005年,由郑州钢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给李振中的遗属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费10920元。2007年9月19日,原告雷秋菊向被告巩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出要求补发遗属抚慰金的书面申请,巩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作出不应由其承担而应由原企业承担的答复。原告不服提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巩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行政行为。2008年7月24日,雷秋菊向巩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巩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支付遗属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郑州钢铁厂未向被告巩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李振中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应由巩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而应由李振中的原用人单位支付。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抚恤金的发放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