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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小利介绍卖赃 获刑罚后悔已迟

  发布时间:2008-12-04 12:45:14


    为了区区60元钱,竟不惜以身试法介绍买卖赃车。2008年12月2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经飞、魏利军罚金四千元;被告人王经飞违法所得六十元,被予以追缴。

    2008年7月份一天,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经被告人王经飞介绍,被告人魏利军以1260元的价格从杨涛(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一辆钱江125摩托车,被告人王经飞从中获利60元。经查,该车系杨涛于2008年7月2日在巩义市鲁庄镇街上诈骗被害人常国世的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61元。现已追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经飞、魏利军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介绍买卖或购买,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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