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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法庭改革

  发布时间:2005-06-16 15:59:27


    一、实行一乡一庭制的弊端

    1、诉讼成本较高。法院为方便当事人的诉讼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偏高,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各乡镇都成立基层法庭,肯定都会拥有必须的基础设施、车辆、办公用品及由于人员少而雇佣的人员。按诉讼费收取办法补充规定,案件的实际费用由当事人双方按实际支出缴纳,极大地加重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这一点与基层法庭便民利民的设立初衷相违背。因为便民诉讼是通过法院和当事人双方诉讼成本的降低来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不能狭隘地理解为让老百姓少掏路费,少走路。

    2、实行一乡一庭制不利于实行人才资源的最佳配置。一乡一庭制设立摊子大、所需人员多,而目前基层法院高素质专业人才和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数量匮乏,远不能满足为每个基层法庭都配备高素质审判人员的要求。

    3、影响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由于基层法庭人员配备少及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致使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一系列问题。首先,法庭的人员仅够组成一个合议庭,往往只能实行独任审判,遇有回避情形时,必须从其他庭室抽调人员组成合议庭,给案件审理带来诸多不便;其次,人员整体素质的偏低导致案件质量堪忧,上诉、申诉率及发还改判率较高,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最后,在数量有限的审判人员中还必须抽出一人负责庭内的诉讼费用收缴、案卷装订等后勤服务工作,更是分散了办案人员的精力,影响审判工作的质量。

    4、不利于公正司法。实行一乡一庭制,各乡镇法庭审判人员相对较固定,处理纠纷的范围也较固定,长久下去,法庭有可能成为地方保护主义势力的挡箭牌,少数办案人员独霸一方,产生“官老爷”思想,易滋生腐败,办人情案。

    二、撤并基层法庭成立中心法庭的优势

    1、成立中心人民法庭,基层法院的民事审判部门法庭数量较少,有利在现有人才资源相对匮乏情况下实现优化配置,为每个中心法庭配备一到两名素质较高、办案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遇到重大疑难案件,实行大庭合议制,一是参加合议人员多,集思广益;再则人员素质的提高也能有效地保证案件质量,公正合理的裁判结果必定博得当事人的信服,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诉累,与设立基层法庭的便民诉讼初衷相吻合。

    2、成立中心人民法庭,交通、通讯、办公设备等一系列服务性设施的配备量将会大大降低。法院因诉讼所实际支出的费用降低,当事人诉讼所缴纳的实际费用也就会随之降低。

    3、在财务管理和队伍建设管理上,成立中心法庭也有其明显的优势。由于基层法庭的合并,每个法庭人员数量增加,可以抽出一名工作人员专门担任内勤,其他人员尽心负责审判。法院也会因法庭数量减少而在财务管理的头绪上有所简化,便于管理。在队伍建设上,成立中心人民法庭,人员相对集中,便于集中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可以使相互监督的机制更加健全,队伍建设、廉政建设措施的管理力度也将随之加强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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