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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鉴定体制改革之我见

  发布时间:2005-06-16 16:03:56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人民法院受理各类纠纷也随之大幅度上升,人们对司法公正的呼声越来越高。 完善的司法程序是公正的保障。 司法鉴定作为诉讼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着诉讼 的进程。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制度很不完善,严重制约司法公正的进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鉴定结构重复

    当前,司法鉴定机构设置比较杂乱。公、检、法内部均设有技术鉴定部门,而且编制也不统一,少则三四人,多则十多人 。社会上也存在行政事业单位结合职业特长成立的鉴定中心,如医院的法医鉴定中心、部分政法高校的司法鉴定中心等。诸家鉴定机构各自为政,行使权利,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秩序比较混乱。

    二、鉴定结果冲突

    不同的鉴定机构由于技术水平、硬件设备、鉴定人员的素质不同,缺乏必要的协调统管,很可能对同一证据,同一事实做出不同的结论,使司法部门在证据采信上难以取舍,也难以让当事人信服,造成诉讼的拖延和负担。

    三、司法鉴定力量分散而薄弱

    由于公、检、法三家是互相独立的政法部门,而鉴定业务做为一项非主导性辅助业务,故在人员配备、资金投入、器械装备、技术培训上的投入都很 有限,造成鉴定力量较为分散,技术薄弱,相对于目前的日益复杂的司法活动严重滞后。

    司法鉴定改革已经成为目前形势急需,如何克服当前我们的司法鉴定体制中存在问题,为诉讼活动提供准确、及时的定案证据,笔者有以下意见:

    司法机关中的技术部门组织对当地具有先进技术、先进设备的与鉴定技术相关的对口单位进行考察和综合实力进行调查,从中选择资质优良,信誉过硬,技术装备好、人员素质高的组织作为鉴定的合作伙伴,并报上级部门注册备案,开展良好的合作。如在法医鉴定中,在合作医疗单位中聘用具有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作为鉴定合作人,需要对诉讼中涉及医学专业方面做出鉴定时,由他们先做出医学鉴定或医学报告,然后由法院的法医依照国家标准做出正式的法医鉴定书,而由法院的技术部门给付一定的会诊费。同样,司法会计、房地产、资 产评估鉴定、文件检验都可以聘请同家注册会计师、建筑工程师、评估师或相应的机构,让其在司法部门的统一调度下,做出符合公正程序的鉴定结论。对非司法部门内部的鉴定组织做出的鉴定结论,可以做为当事人私下和解的依据或面向社会的技术咨询。作为司法程序中的定案证据的鉴定结论则必须由司法部门主持下,以公开公正地选取注册备案的鉴定合作人或合作机构做出初步鉴定报告,既要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权威性,又要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通过外部合作克服司法鉴定部门在技术和设备上的不足,充分利用社会鉴定组织的技术装备力量,保证及时为诉讼活动提供科学鉴定结论。

    在鉴定合作中,司法鉴定部门要处理好同合作伙伴的关系。一方面,要坚持司法独立,由社会鉴定部门做出初步结论,由司法鉴定部门做出最终具有权威性的鉴定结论,同时加强对社会鉴定部门的监督和制约,避免虚假鉴定、错误鉴定出现。值得高兴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对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做出了相应规定。另一方面,要积极为社会鉴定部门提供鉴定条件和材料,为科学鉴定创造良好环境,防止非法干预和非公正 因素的介入,同时做好配合工作,保证鉴定的效率性。

    笔者相信,通过司法鉴定部门同社会鉴定组织的良好合作,我们的技术鉴定必将更加有力推进司法公正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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