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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死亡 酒友有责

  发布时间:2009-02-13 08:28:22


    一、案情:秦某经过一年多的忙碌,终于盖起了一座新房。他看在眼里,喜在心头,于是,就按照当地的风俗,在饭店摆了两桌酒席,邀请亲朋好友共同庆祝乔迁之喜。当天的晚宴上,秦某和朋友张某等10人坐在一个桌上。新房落成、老朋友相聚,大家都非常高兴,边喝边聊,不知不觉就到了晚上9点多,他们这桌总共喝下了6瓶白酒。大家看到张某好像喝的有点多了,便决定散摊儿、各自回家。秦某打算送张某回家,可是张某说什么也不让秦某送。张某自己打车离开了饭店。张某走了半个小时后,秦某有些不太放心,就给张某打电话问是不是已经到家了?只听张某在电话里说了句“在家门口”,就把电话给挂了。秦某觉得有点不太对劲,担心张某酒喝得太多、出什么事,便急忙乘车往张某家赶,就在秦某快到张某家的路上,他忽然发现张某躺在离他的住处大约有50米的胡同里“昏睡”不醒。秦某立即拦了辆出租车将张某送往医院。可最终,张某还是因为饮酒过量、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来,张某的妻子赵某将秦某等9人告上法庭,要求同桌的9人赔偿张某死亡的各项损失10万元。

    二、问题

    1、秦某等9人应否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2、如果你是法官,对本案你将如何处理?

    三、评析

    1、秦某等9被告对张某的死亡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首先,饮酒适量是常识,过量饮酒会对人的身体造成伤害。秦某等9被告在张某已经醉酒的情况下,置张某的生命健康于不顾,还劝张某喝酒,该行为是不适当的,后来酿成了张某因酒精中毒死亡的悲剧,秦某等9人对张某的死亡存在过错。

    其次,张某由于大量饮酒,产生酒精中毒,抢救无效死亡,即出现了法定的损害后果。

    再次,张某的死亡和张某过量饮酒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张某的死亡是由于过量饮酒引起的,过量饮酒是导致张某死亡的原因。

综上,秦某等9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即有过错行为,法定的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过错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秦某等9人应该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2、秦某等9被告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本案案情,秦某等9人应承担全部损失10万元的40%为宜,即40000元。

    首先,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道自己的酒量和身体状况,明知过量饮酒会对自己的身体造成损害,对于别人劝酒,碍于面子,不加拒绝,张某对自己的死亡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民法通则》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减轻秦某等9人对张某死亡的责任。

    其次,秦某等9人因该承担多大比例的赔偿责任,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畴,由法官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对造成损害原因力的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结合本案案情,张某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秦某9人应承担次要责任。我认为秦某等9人对张某的死亡承担40%的赔偿责任(40000元)比较适当.

    再次,秦某9人之间的责任应该如何分担的问题。秦某9人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也就是张某饮酒过量是秦某等9人共同劝酒所致,他们9人的行为是一个整体,他们9人都对张某的死亡负有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秦某等9人对张某的死亡应承担连带责任,即40000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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