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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在开庭前调结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05-06-17 09:50:23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迳行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又规定了六种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郑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工作的意见》又进一步规定了十五种民事案件应注重调解,并应将调解贯穿于诉讼全过程。所有这些规定都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对民事案件先行调解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开庭审理前的调解是开庭审理前必须做的工作,它和庭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一样同等重要。那么人民法院在庭前如何调解民事案件?如何使民事案件得以在庭前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一、人民法院在庭前应当向当事人双方宣讲调解的重要作用,引导当事人尽快走上和解的道路。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法律的制订和修改滞后于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对于某些民事案件,严格的依法裁判可能会出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冲突,即我们平常所指的合情不合法、合法不合理的案件,它有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损害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和司法权威,而用调解的方法解决民事纠纷,就能避免依法判决所带来的缺陷和弊端,从而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同时调解能从根本上化解当事人的矛盾,解决当事人的纠纷,节约审判资源,而且调解这种方法也最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因此和判决相比,调解无疑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有效的方式。所以人民法院的法官不但要使自己在内心深处形成调解优于判决、注重调解的司法理念,而且也要向当事人双方宣讲调解的重要作用,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引导当事人尽快走上和解的道路,促使当事人在内心深处形成“和为贵”、“息诉宁人”的诉讼心理。只要将当事人送上了和解的航船,那么当事人达到和解的彼岸就有了希望。

    二、准确地把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能大力提高庭前调解的成功率。所谓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就是指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辩驳主张的矛盾分歧点,是影响案件裁判结果的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或称矛盾症结中的决定性因素,是当事人在庭审中坚持的贯穿整个案件主轴线上的并且关系到案件解决的带有决定性的关键问题,是解决纠纷的症结、堡垒,或者称之为要害。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要求法官在开庭审理时必须归纳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准确地归纳、把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不但是判决准确的关键,也是调解成功的关键,只有抓住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才能准确地分析当事人之间业已存在的法律关系,才能从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入手,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制订最佳的调解方案,采取有针对性的调解措施,否则眉毛胡子一把抓,抓不住焦点,只能是劳而无功,调解的成功率将大大折扣。因此法官对其所受理的民事案件,在庭前一定要认真审查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其所提供的证据,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准确地分析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各种法律关系,从而准确地归纳、把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准确判决、同时也为调解成功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庭前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思想工作,更有利于成功调解。有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有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委托其亲戚朋友代理诉讼。当事人对其委托的代理人是比较信任的,可以说是言听计从,有时当事人宁愿相信其代理人,也不相信法官,同样的法理、道理由法官讲出,当事人将信将疑,而由其代理人讲出,当事人大都相信。所以在调解工作中可以先作其委托代理人的工作,然后再由其代理人去说服当事人,同时法官应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创造沟通、和谈的机会和氛围,促使双方当事人和谈成功。

    四、尽力促成庭前调解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有机结合,边审边调。民事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它和民事审判并行不悖,相互促进,民事调解和民事审判的有机结合、良性互动,能充分发挥各自的功能。首先,在向原被告送达各种法律文书的同时就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民事调解工作,例如掌握、了解民事案件的原因、背景、案件发生的来龙去脉、当事人的最低要求等;其次,在调解中如能促成当事人求同存异,就部分争议达成一致意见,则可分割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先就该部分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将其余诉讼请求进行判决;第三,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比较复杂的民事案件,在进行证据交换后,当事人双方可以说是知已知彼,此时进行调解,易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第四,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以判促调,这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双方一般都能预测到判决结果,法官不妨明示可能的判决结果,从而使当事人权衡利害关系,让利让步,达成协议。总之人民法院要正确处理调解与审判的关系,不断探索调解与判决这两种工作相结合的方法和技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不断开创调解、审判良性互动发展的新局面。

    五、将人民调解工作和诉讼调解工作相结合,提高庭前调解成功率。我国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城市的街道、小区大都设有民调组织,并配有专职民调员,这些民调员调解经验丰富,对双方当事人比较了解,有一定的亲和力,加之对案件的来龙去脉比较熟悉,所以在庭前由民调员主持调解,案件易调解成功。因此对诉至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如果没有进行人民调解,那么法院可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方的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撤诉,对有些经人民调解无效后诉至法院的民事案件,可根据案件的特点,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再次进行调解。平时人民法院应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帮助,不断总结指导民调的方法和经验,不断探索指导民调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使民调组织更加有效地开展工作。

    总之,人民法院应站在办案的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高度,把调解工作视为民事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始终,尤其是更加重视开庭前的调解工作,把案件解决在庭审前,从而大力节约诉讼成本,节约审判资源。民事案件错综复杂,千变万化,在庭前调解中,人民法院一定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要讲究调解的艺术、方法和技巧,针对不同的案情,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创造和谐、互信、促成调解、化解纠纷的氛围。作为一名优秀的法官,不但要精通法律,擅于依法判决,而且还要不断总结调解的艺术和方法,擅于依法调解,这样才无愧于法官的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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