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故意把还款时间2007年12月31号 ,写成了20007年12月31号,只因一“0’之差,王仁义的四万块钱差点拿不回来了。
据悉,王仁义与前妻李云在2007年5月14日协议离婚,因为两人在分割婚内财产时签了一份离婚协议,协议中指出:李云在2007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王仁义婚内财产八万元。到了该年的5月31号,前妻以手头不宽裕为由只给了王仁义四万元,说是剩下的四万元先打一个欠条,欠条内容如下:“欠条,今欠王仁义肆万元(20007年12月31前还)。李云,2007年5月31日。”王仁义当时也没有在意,就将欠条收了起来。到了还款的时间,不见前妻来还钱,王仁义于是打电话给前妻说还钱的事,谁知前妻说还款时间未到,到了还款时间再还你。王仁义这才把欠条拿出来一看,上面写的是20007年12月31日还钱。此后,他多次找前妻要钱,前妻都以时间未到为由不给。
2009年1月10号,无奈之下的王仁义将前妻告上了法庭。
巩义市法院昨日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欠条中“20007年12月31日前还”明显为笔误,应为“2007年12月31日前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李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王仁义欠款四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