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巩义市鲁山镇的王成因庆祝十七岁生日,在舞厅与人发生口角,被砍成重伤。近日,巩义市法院对这起故意伤人案做出了判决。
2008年2月10日是王成的十七岁生日,当天晚上他和朋友到巩义市某俱乐部跳舞庆生,在跳舞时不小心撞到了旁边的李辉(已另案处理),两人发生了口角,被旁人解劝后李辉离开了该俱乐部,随后王成的朋友也离开了俱乐部。不久后,李辉带领郑三,王志等七人(均已另案处理)持刀回到俱乐部,将王成强行拉到某公园小西门往东二、三十米大坡处,先对王成进行殴打,李辉感到不解气,又伙同郑三、王志刀砍王成背部、腰部数处,然后便离开案发现场。王成后来被人发现送往医院抢救,他被诊治为右侧开放性血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
法院审理认为,郑三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郑三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承担王成医药费等费用的共同赔偿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