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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元买断女儿抚养费 十一岁女不答应

  发布时间:2009-03-04 15:19:49


    家住巩义市北山口镇11岁的雯雯将父亲告上了法庭,原因是父亲给了他4000元抚养费后对她不管不问。3月3日,巩义市法院审理此案。

    1998年11月3号,雯雯出生了。父亲见是个女儿就很生气,说是个“赔钱货”,此后也对正在“坐月子”母亲不管不问,还经常借故跟雯雯的母亲吵架,有时甚至拳脚相加。2000年3月13日,雯雯的母亲许音与父亲于天和离婚,当时雯雯不到两岁,由母亲抚养。在雯雯父母离婚的时候,父亲甩给母亲4000元钱,说是雯雯全部的抚养费,叫母亲以后不要再找他要钱。此后,雯雯跟母亲单独生活至今。雯雯的母亲是农村家庭妇女,没有文化,又没有工作。平时的花销都是靠种地和做些手工艺品维持, 2004年,雯雯六岁,到了该上学的年纪,母亲借钱给雯雯交的学费,父亲也不管不问。

    2008年末,快过年了。母亲却没钱给雯雯买新衣服,家里也没置办年货。邻居们看到她们母女俩很可怜,就劝她们到法院告雯雯的父亲,让他支付雯雯的生活费。雯雯的母亲是个老实人,以前又被前夫打怕了,不敢告他,此时已上小学五年级的雯雯却不愿意:“妈妈不敢告爸爸,我要告他,他从来不来看我,也不管我。妈妈要帮我找律师。”雯雯的母亲听到女儿如此坚决,为了能让女儿此后过的更好一些,才决定帮女儿打官司。

    2009年2月3日,雯雯委托其代理人向巩义市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父亲支付支付每月抚养教育费300元至自己满18周岁。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育费。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已增加到每年2229.28元,雯雯的母亲与父亲离婚至今已将近9年,原先给付的4000元抚育费已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抚育费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因雯雯的父亲系农村居民,没有固定收入来源,且已再婚,又育有两女,需要抚养。且雯雯的父母都有抚养雯雯的义务。因此,参照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雯雯的父亲于天和每月另支付原告60元抚育费较为适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于天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60元的标准支付雯雯的抚育费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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