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进行正规安全培训的情况下,一私企老板即让雇工匆匆上岗,致使雇工干活时右手被机器轧残;而雇工刚一出院,尚未来得及按医嘱进行复查,老板又急忙催他签订一份显失公平的赔偿协议。近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确认该协议无效,并判令老板支付雇工损失费3万余元,另支付5000元精神抚慰金。
原告王某是巩义市居民,去年经人介绍在被告吕某自家开办的轧胶壳厂干活。据法院调查,吕某在未安排王某进行正规安全培训的情况下,即让其上岗。2004年8月13日,原告上机工作时,右手突然被所操作的机器轧伤,随后被送往医院。王某住院治疗15天期间,医疗费均由吕某支付。当年8月29日,王某办理出院手续时,医生专门嘱咐让其10天后复查。不料老板吕某却急急忙忙将他带走说事,表示可以赔偿他4000元钱,但他必须在“赔偿协议”上签字。协议载明“一次性给付王某伤残补助费4000元(已支付),以后的一切后果与吕某无任何关系”。王某签过字后,没想到事态的发展却让他后悔不迭。经鉴定,他的右手已构成六级伤残,应获残疾赔偿金22356.80元。王某遂将吕某告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所签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6.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已构成雇用关系。被告吕某作为经营者,未安排原告进行正规安全培训,在原告还未熟练掌握操作规程的情况下即让其上机工作,其行为存在过错,导致原告受伤致残,故吕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在原告对其伤情未按医嘱定期复查之时,签订赔偿协议,致使原告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违反公平原则,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已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双方所签的赔偿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