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因其医护人员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具有间接因果关系,近日,巩义市巴沟村卫生所被巩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赔偿死者家人经济损失15026.43元(含已付3000元)。
2004年7月8日早晨,巩义市巴沟村患者郭书元感觉胸闷、心慌,家人便请巴沟村卫生所的张明顺(乡村中医师,有执业证书)到其家中治疗。张明顺经诊断,认为郭书元患有心脏病。张明顺将病情告知郭书元及其家人后,返回诊所开药并让该所医士张风楼(未取得执业证书)配好药至患者家中静脉滴注。张风楼扎针后不久离去,扎针、拔针由家人负责。
2004年7月10日9时许,郭书元在输液的第三天发生病危,张明顺前往查看抢救时,患者已死亡。后患者家人获赔3000元。
经鉴定,此案不构成医疗事故。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此案不构成医疗事故,故不适用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告张明顺诊断郭书元患有心脏病,原告得知病情后,根据一般医疗常识,应将患者及时送往大医院治疗,但患者家人怠于将患者转院,而是一再要求在医疗水平不高的村卫生所治疗,选择医疗机构不当,延误了对患者的诊治,应负相应责任。
被告张明顺作为一个从医30多年的老中医,明知心脏病发病快、死亡率高、抢救困难,且他的卫生所医疗条件和医疗水平有限,却没有将该医疗风险及时告诉患者家属,并采取有效措施让患者及时转院诊治,而是让没有护士执业证书的张风楼给患者输液。在输液过程中,又没有派人进行全程观察监护、没有准备抢救措施,对潜在可能发生的危急情况估计不足,致使患者郭书元在输液过程中死亡。所以,被告巩义市巴沟村卫生所在对患者郭书元进行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医疗行为与患者郭书元的死亡之间具有间接因果关系,对原告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应负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巴沟村卫生所对原告因此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应负30%的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近日,被告已按判决履行了赔偿义务。
[说法]
巩义市法院第三中心法庭庭长 杜裕禄:
医疗纠纷分为医疗事故纠纷和医疗过失损害赔偿纠纷,因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不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而制定的,并非为了处理所有“医疗纠纷”而制定。如果按照该条例,本案患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而被告巩义市巴沟村卫生所在对患者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对本案而言,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02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医疗过程中有过错,就是侵权行为。只要在医疗过程中具有过错,患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就应当赔偿,而非必须构成医疗事故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