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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有遗传病不能生 丈夫诉至法院离婚败诉

  发布时间:2009-03-24 08:22:46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家住巩义市的姚远婚后两年发现妻子王芳患有遗传病,以妻子不能生育为由起诉与妻子离婚。3月23日上午,巩义市法院审理了此案。

    2006年3月姚远和王芳两个人经媒人介绍建立了恋爱关系,两个人情投意合、一见钟情,与2006年11月1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一个星期后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前五个月,夫妻双方和睦相处,从未吵过架夫妻生活算得上美满幸福,姚远对自己的妻子也是关爱备至。直至2007年5月份,姚远发现妻子王芳的身体每况愈下,于是姚远把妻子带到巩义市人民医院进行检查,经医院检查查出王芳患了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病症,妻子住院以后,姚远在妻子治疗期间也是细心照顾、精心护理,为了给妻子看病,姚远花费了近10万元,并欠了3、4万元的债务。

然而,在进一步的治疗过程中,王芳的病被确诊为系统性红斑狼疮症,专家告诉姚远,这种病具有遗传性,很可能是导致夫妻生活不正常的诱因,王芳以后可能不能生育。姚远听完后不敢相信,就把医生说的话告诉了王芳,王芳此时把姐姐因为患了这种病27岁去世的事情告诉了姚远。此时,姚远才如梦初醒一般,了解了真相的姚远认为妻子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有意隐瞒自己的病情骗自己结婚,请求法院同意自己与王芳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姚远和王芳是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才登记结婚的,婚姻基础较好。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妻子王芳患病,这并不是王芳的错,姚远应尽到做丈夫的义务,积极为王芳治疗,不能因为妻子的疾病给家庭增加了经济负担,就提出与王芳离婚。并且原告姚远应当和双方家人一起鼓励被告战胜病魔,共同渡过困难时期。只有双方及家人互相关心帮助,共同克服困难,化解矛盾,双方和好仍有可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准原告姚远与被告王芳离婚。(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文章出处:河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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