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巩义市的十六岁女孩高菲放学路上到附近的一家体育馆健身,却被健身器材“咬伤”住进了医院。好好的花季少女成了残疾,高菲的父母将健身器材公司告上了法院,索要赔偿。3月23日上午,巩义市法院审理了此案。
2007年12月14日,高菲像往常一样在辅导班补习完后等着父母接她回家,直到晚上10点多钟,父母一直没来,天色已晚辅导老师李美丽决定送高菲回家。途中,两人路过体育馆,高菲让老师陪她去体育馆健身,李美丽也就同意了。高菲在李美丽的陪同下到该体育馆的健身器材处锻炼。就在高菲玩双人荡椅玩的高兴的时候,器材上端的横梁与立柱之间的连接处忽然断裂,导致座位坠地将高菲的左手砸伤,血流不止。李美丽见状立马将高菲送往巩义市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治被诊断为左食指皮肤挫裂及左食指第二节指骨骨折并错位。因为需要进行血管移植、嫁接手术,高菲当日被转入巩义骨科医院进行手术治疗。
面对高额的手术费用,高菲的父母将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庭审现场,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缺席没有进行答辩。只是提供了产品样品的合格证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健身器材有限公司虽提供了旨在证明其生产的健身器材是合格产品的两份检验报告复印件,但检验结论均是受检样品作出的,不能证明致伤原告的器材是合格产品,亦不能证明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列举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故应当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高菲医疗费五千零五十五元、护理费二百五十元、营养费二百五十元、残疾赔偿金二万二千九百五十四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元,共计三万零五百零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