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讯

21岁青年输液猝死 家长状告卫生所赔偿

  发布时间:2009-04-13 15:52:13


    21岁的冯毅因发烧到村卫生所输液,在输液过程中昏迷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其家人起诉卫生所要求赔偿。4月8日,巩义市法院审理了此案。

    2008年9月7日上午十点多,冯毅感到有些发烧到村卫生所里治疗,卫生所的医生张临(69岁)询问完症状后便给其配药输液,用的是250升的盐水+3克头孢曲松钠静滴。刚输了一会儿,冯毅就出现恶心、呕吐及昏迷的症状,张临对其进行注射肾上腺素抢救,效果不行便让儿媳孙言拨打了120,把冯毅送往市人民医院救治,抢救五十分钟无效后死亡。尸体送往太平间。在事发当晚,巩义市卫生局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到事故现场对医患双方分别作了询问笔录。并对现场的药品进行了封存。但冯毅用过的输液器、抢救时用过的肾上腺素及注射器已找不到,未进行保存。

    冯毅死后,冯毅父母要求卫生所赔偿,卫生所觉得责任不在己方。双方因赔偿问题不能打成一致,冯毅父母遂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冯毅父母认为,儿子冯毅死亡,完全是因为张临在用药的时候用药不当导致死亡,卫生所的负责人张海洋及医生张临要赔偿损失。

    张临说他使用的250升的盐水+3克头孢曲松钠静滴没有错误,冯毅自己说以前曾经用过头孢,没有出现过敏的现象。头孢说明书上也没有说使用前必须做皮试。而且,冯毅死亡后,自己一再要求要进行尸检,都遭到冯家的拒绝,他认为冯毅死亡另有他因。不是用药不当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冯毅到村卫生所就诊,双方已经构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冯毅在接受治疗中死亡。卫生所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冯毅父母拒绝被告要求尸检,在有关部门告知了尸检的有限时间后,仍未积极要求尸检,冯毅父母对冯毅死亡原因的无法认定负有一定的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反应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由于冯毅用过的输液器、抢救时用过的肾上腺素及注射器卫生所未及时保存。这些对导致医疗事故鉴定时关键证据的灭失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虽然头孢说明书上也没有说使用前必须做皮试。但注射用头孢曲松钠说明书中在“禁忌”中载明“对头孢菌素类抗生素过敏者禁用”卫生所作为医疗机构在对患者使用该药时不能明确确定患者是否过敏便对其使用,因此卫生所不能排除自己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事实,根据双方在这一纠纷中的责任大小及过错程度,对冯家的损失,卫生所应当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应赔偿冯家各项损失89244.3元的80%即71395.44元。冯家要求十万元的精神损失赔偿,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卫生所给予冯家2000元的精神慰抚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巩义市康店镇某卫生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冯毅父母各项损失共计73395.44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2801785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