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因琐事发生争吵,互不相让挥拳打伤人眼而换来七年刑。6月21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六民有期徒刑七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建中51229.10元。
2002年9月12日下午,巩义市回郭镇东庙村农民李六民酒后在村里街口,遇到同村村民李建中等人,二人后因琐事在信用社门口发生争吵并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六民用拳头将李建中的眼部打伤。经法医鉴定,李建中为左眼球挫裂伤并眼眶外侧壁骨折,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行左眼球摘除术,其损伤为重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六民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