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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买烟盗取店主现金 3500元换来徒刑四年半

  发布时间:2009-04-27 09:50:35


    今年35岁的沁阳市人赵云辉趁买烟之际偷盗店主三千五百多元现金,被店主发现后,又与同伙乘车潜逃。4月23日,巩义市法院审理了此案。

    2008年3月19日下午四点多,赵云辉、王小麦(女、38岁)、周林(另案处理)三人经过预谋后,开车来到巩义市某路的一个小商店旁,三人商量:由赵云辉去“买烟”,王小麦协助作案。赵云辉来到店内说是买烟,趁店主转身拿烟时将店主的放钱的鞋盒盗走。店主王爱国发现赵云辉急忙的往外走,没有拿烟。再低头一看,放钱的鞋盒不见了,急忙追。被王小麦阻拦。王爱国一把推开王小麦,就去抓赵云辉的衣服,赵云辉想摆脱王爱国的追赶,便从盒内抓一把钱扔到王爱国的身上,然后坐上周林开的汽车准备逃走,王爱国挡在车前不让走,闻讯赶来的邻居刘春抓住车门不让车走,周林强行倒车逃离现场,并将刘春甩到一旁,刘春脚部受伤(后经鉴定,刘春为软骨组织伤,其损伤为轻微伤)。王爱国随即打110报警。

    警察来到现场后,经了解发现有路人看到周林的车牌号,警方根据这一线索,通过多方调查,9月19日将潜逃至沁阳,并窝藏在王小麦家里的赵云辉抓获。案发后,赵云辉、王小麦的家属主动赔偿王爱国、刘春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赵云辉在实施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导致刘春受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王小麦明知是犯罪的人仍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经构成窝藏罪。且赵云辉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4月30日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赵云辉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最,是累犯,应当从中处罚。根据王小麦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赵云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王小麦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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