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匪深夜乘车预谋抢劫,却遇到45岁的“的哥”方过强奋力反抗,夺下匕首刺伤劫匪大腿,劫匪逃跑途中体力不支无奈之下投案自首。近日,巩义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王爱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脖子被刀架被迫停车
2009年2月16日12时许,王爱明乘方过强驾驶的出租车前往巩义市芝田镇。行驶途中,凶相毕露的王爱明持刀架在“的哥”方过强的脖子上预谋抢劫,此时的方过强还没来得及反应过来,被迫之下 方过强将数十元现金和手机等放在王爱明携带的塑料袋里。后在王爱明的胁迫之下将车开到芝田镇北石村一个废弃的煤厂附近。两人下车后,王爱明想驾车逃跑,此时方过强趁其不备,抢夺王爱明手中的尖刀,搏斗中,两人均受伤,王爱明的大腿被刺了一刀。
流血过多无奈打了110
被刺伤的王爱明惊慌失措之下驾驶着方过强的出租车逃跑时,撞上了煤厂附近的一个大煤堆上,惊恐万分的王爱明弃车逃跑,此时王爱明的大腿被刺破后鲜血喷溅不止,逃跑途中很快就体力不支。无奈之下,王爱明只好来到北石村的一家商店里让店家拨打了110电话报案,同时打了“120”急救电话,随即,“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在急救车上,王爱明让司机将其送到公安机关投案。“120”司机告知公安人员王爱明欲投案情形后,公安人员赶到巩义市某医院将其控制。
伤愈出院再领刑罚
王爱明伤愈出院后,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爱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成抢劫罪,王爱明犯罪后因受伤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拟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爱明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随案转来作案工具刀一把、塑料袋一个,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