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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汇票获利72万元 六旬老翁获刑十二年

  发布时间:2009-06-15 10:17:33


    现年六十二岁的“好心人”方忠明帮助他人贴现假汇票,从中获利72万元,法庭上,方忠明称自己不知道该承兑汇票是假票。6月12日,巩义市人民法院以票据诈骗罪判处方忠明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2007年8月,于明珠、冯晓进(二人已判刑)两人持一张伪造的承兑汇票(金额100万元、付款银行为石家庄农行东龙分理处银行)来到巩义市,找到曾经从事银行工作现已退休在家的方忠明,想让方忠明帮他们进行贴现,于明珠告诉方忠明该汇票在郑州不好贷款,让方忠明只能质押贷款,不能贴现,如果汇票是假票,自己不承担责任。三人最终商定由方忠明找人将于明珠等人提供的面额为100万元的假汇票转让后,于明珠两人获得汇票面额的25%,余下的75%的钱款归方忠明所有。

    方忠明在明知道明该汇票是伪造的情况下,仍通过其女儿方晓敏让其在巩义市农业银行营业大厅工作的同学王良贴现,骗取王良现金97.55万元,后方忠明将其中25万元汇到于明珠提供的帐户上,其余款项据为己有。去年10月24日,方忠明被巩义市公安局逮捕。

    6月12日,巩义市法院审理了此案。法庭上方忠明辩称其不知道涉案票据是假的,只是想用该票据作抵押。其辩护律师的意见是:无证据证明被告人明知本案所涉及的票据是假票,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即使公诉机关指控的“方忠明明知是伪造的汇票而使用”的事实成立,方忠明亦只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方忠明明知是伪造的汇票而使用,进行金融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根据本案证人证词及查明的事实,均证实被告人曲某明知涉案汇票系假汇票,且在案发后未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问题,未主动退还涉案款项,印证了其票据诈骗的主观故意。故被告人方忠明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认定。(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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